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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案除應遵守「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
    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
    觀摩許可辦法」(以下稱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臺灣
    地區發行映演播送之數量類別時數」相關規定外,並應依本須知規定
    辦理。


二、送審應檢附之文件:
(一)初審、複審: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
      件)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二)換照: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一
      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三)補照: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一
      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三、送審繳費標準:
(一)審查費:六十分鐘以內,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不足六十分鐘以六
      十分鐘計),每增加三十分鐘加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不足三十分
      鐘以三十分鐘計)。換照或補照者免繳審查費。
(二)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百元(換照、補照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四、送審作業流程:
(一)備妥應檢附之文件,預定在無線、衛星或有線廣播電視播送者,向
      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三科(台北市天津街 2  號 3  樓
      )申請;預定在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系統播送者,向行政院新
      聞局綜合計畫處第三科(4 樓)申請。再至行政院新聞局出納(2
      樓)繳交審查費及證照費,將收據送交承辦單位影印留存。
(二)持有本局核發在無線、衛星或有線廣播電視播送之准播證明者,申
      請在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時,得以換照方式
      申請。持有本局核發在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
      之准播證明者,申請在無線、衛星或有線廣播電視播送時,亦同。
(三)經審查,無違反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局將函復許可,並隨函
      核發准播證明。
(四)經審查,有不符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局將載明理由函復不予
      許可,並另函檢還證照費。
(五)本局將於申請案申請文件齊全後進行審查。審查期間依行政程序法
      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文件及內容摘要應以正體字為之。
(二)申請書、節目帶及其他書面資料,恕不退還。
(三)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播送後,有許可辦法第
      四條各款情形之一或不符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公告規定,本局
      得撤銷、廢止其許可。
(四)節目播出時,應確實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之「電視節目分級
      處理辦法」規定分級及處理畫面。

六、組織改造後本須知有關本局權利義務移轉承接機關之規定

   因組織法變更,本須知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須知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