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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01: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案除依「香港澳門關係條
    例」第二十三條及「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
    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以
    下稱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外,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


二、送審應檢附之文件:
(一)初審、複審: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
      件)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資料。
(二)換照: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一
      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三)補照: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一
      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三、送審繳費標準:
(一)審查費:六十分鐘以內,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不足六十分鐘以六
      十分鐘計),每增加三十分鐘加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不足三十分
      鐘以三十分鐘計)。換照或補照者免繳審查費。
(二)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百元(換照、補照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四、送審作業流程:
(一)備妥應檢附之文件,預定在無線、衛星或有線廣播電視播送者,向
      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三科(台北市天津街 2  號 3  樓
      )申請;預定在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系統播送者,向行政院新
      聞局綜合計畫處第三科(4 樓)申請。再至行政院新聞局出納(2
      樓)繳交審查費及證照費,將收據送交承辦單位影印留存。
(二)持有本局核發在無線、衛星或有線廣播電視播送之准播證明者,申
      請在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時,得以換照方式
      申請。持有本局核發在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
      之准播證明者,申請在無線、衛星或有線廣播電視播送時,亦同。
(三)經審查,無違反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局將函復許可,並隨函
      核發准播證明。
(四)經審查,有不符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局將載明理由函復不予
      許可,並另函檢還證照費。
(五)本局將於受理申請案後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形告知申請者。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文件及內容摘要應以正體字為之。
(二)申請書、節目帶及其他書面資料,恕不退還。
(三)香港澳門地區廣播電視節目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播送後,有許可辦
      法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本局得撤銷其許可。
(四)節目播出時,應確實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之「電視節目分級
      處理辦法」予以分級及處理畫面。

六、因組織法變更,本須知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須知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