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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執行場地設備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包含展覽室、希望藝廊A、希望藝廊B、實驗藝廊、禮堂、視聽教室、音樂教室、研習教室、會議室、戶外藝術沙龍A、戶外藝術沙龍B等。

            前項場地設備之收費標準及使用注意事、項如附表。

第 三 條   本收費標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乙次。

第 四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活動場地收費表

一、收費標準表:

空間名稱

時段

每時段場地費用

空調費每小時

容納人數

備註

展覽室

上午

08:0012:00

 

下午

13:0018:00

 

晚上

18:0021:00

上午  2000

下午  2000

晚上  2000

每小時600

120

各場地之設備,以現有配備為主

 

空調費按實際使用酌收。

禮堂

上午  2000

下午  2000

晚上  2000

每小時900

200

視聽教室

上午  1000

下午  1000

晚上  1000

每小時400

60

音樂教室

上午    400

下午    400

晚上    400

每小時200

20

研習教室

上午    400

下午    400

晚上    400

20

會議室

上午  1000

下午  1000

晚上  1000

每小時400

25

戶外藝術沙龍

A

上午    500

下午    500

晚上    500

 

20

戶外藝術沙龍

B

上午    500

下午    500

晚上    500

 

20

希望藝廊

A

上午    500

下午    500

晚上    500

每小時200

20

希望藝廊

B

上午    500

下午    500

晚上    500

每小時200

20

實驗藝廊

上午    600

下午    600

晚上    600

每小時300

20

 

二、使用單位或個人注意事項:

() 本館活動場地僅供機關、團體及個人舉辦教育性之各項活動用。

() 使用設備以各該場所現有之設備並經本館事先同意者為限,不足之數概由使用人自行設法,用畢歸還原位,排放整齊。

() 申請使用經本館同意確定後不論使用與否,場地使用費仍應照付,概不退還。

() 使用人各種活動所需場地佈置及照料人員,概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 使用本館任何場所不得有違反善良風俗、公共秩序之行為。

() 使用人應遵守時間,非經本館同意絕對不得超出使用約定時間。

() 使用人應維護本館環境整潔、管制車輛、音響。

() 使用人對本館房屋及設備應妥為愛護。

() 不得在本館牆壁門窗器物上打釘或粘貼紙張,必需公布之廣告,請與本館行政室商洽提供櫥窗、指標備用。

() 使用人不得於本館有出售門票及商品販售等商業行為。

(十一) 舞台幕布均用電動開關,幕布上下不得懸掛物品,使用前請與本館行政室聯繫,並按照本館同仁說明方法使用。

(十二) 使用人未經本館同意絕對不得任意搬動本館設備。

(十三) 使用人未經本館同意絕對不得接引,或變更電線及電氣設備。

(十四) 本館如遇上級承辦重要活動或臨時配合活動,場地恕不外借,或停止使用。

(十五) 使用人於使用期間應注意館舍及人員安全。

(十六) 使用人違反以上各點者,本館得照下列規定辦理。

1、嗣後拒絕使用。

2、如有損失概由使用人負賠償責任。

3、使用人之代理人、僱用人、協助人、關係人及來賓等違反以上規定者,概由使用人負責,不得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