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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生活美學主題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廣生活美學理念,提升民眾對生活美學之重視及美學涵養,鼓勵策辦優質生活美學之主題展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公立美術館、博物館、公私立大專院校。

() 經核准立案或登記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營利事業,本身備有展出空間或為空間經營管理者。

三、補助條件:

() 展覽主題需為設計與生活美學,主題內容之類別涵蓋建築設計與景觀設計、工業設計、室內設計、產品設計。

() 展期應在三個月以上,以觀念宣導為主,並應辦理推廣教育相關活動。

() 申請單位應邀請策展人提出主題規劃,並出版展覽專輯,本部得訂定專輯之建議規格。

() 展覽內容可為國內外展品。

() 展覽場地限定於台灣地區。

四、補助期程:依契約簽訂履約期間,執行完成申請之內容。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

() 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展品購置費、規劃設計費、材料費、工程製作費及其他資本性之支出或展覽相關活動所需之策展費、借展費、運費、佈卸展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等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之人事費行政管理費設備購置費及自用或計程車等相關費用

() 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八百萬元為上限,申請單位自籌款比例至少應達總預算之百分之十,各縣市政府或其所屬單位,需依中央對地方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 經本部審查具有巡迴展覽價值者,得另增加補助其巡迴展覽費用。

六、 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擬具詳細計畫書乙式十份,向本部提出申請。為求公平及掌握案件審查程序,每申請單位以提出一件申請案為限。(受理收件時間以本部公告為主)。

七、審查程序:

() 初審:由本部審查計畫書內容要件是否完備。

() 複審:

1、 由本部聘請五至七位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針對通過初審之案件召開複審會議,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出席說明。

2、 經評審小組審查並簽奉本部首長核定後決定補助計畫、經費及項目。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 評審標準:

1、展覽內容規劃是否切合生活美學理念及創意性(佔百分之四十)。

2、推廣教育計畫是否具體可行(佔百分之三十)。

3、策展及展場設計之水準(佔百分之二十)。

4、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其他自籌財源的規劃(佔百分之十)。

八、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請依下列資料順序裝訂成冊):

() 補助申請表(如附件)

() 展覽名稱及主題。

() 策展目標及理念。

() 展場空間簡介(現況照片、展場規劃平面或立體示意圖等)。

() 展覽內容規劃(含展覽期程、執行地點、展品說明及推廣教育計畫等)。

() 策展人、展場設計、文宣設計者簡歷。

() 展覽整合行銷計畫(說明配合展覽之平面或媒體露出、文宣、周邊商品等整合計畫)

() 預期成果及效益評估。

() 計畫執行進度表。

() 經費預算表(年度預算與經常門、資本門經費預算請分列)。

(十一) 申請單位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本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補助,均不予退件。

九、經費撥付及核銷:

() 分三期撥款。

1、第一期: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收據及通過考核之計畫書至本部審核通過後,憑撥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

2、 第二期:展覽開幕後一個月內,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收據及佈展執行報告書(含展覽佈展前、後之照片圖說)至本部審核通過後,憑撥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

3、 第三期:全案於展覽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收據、專輯、全案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展覽佈展前、後照片檔、展出開、閉幕及展出期間活動照片圖說及展覽行銷管道說明)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各一份函送本部,憑撥尾款(百分之二十)。

() 逾期未請款核撥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會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

() 各項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經費應照數解繳國庫。

十、考核:

() 第一次考核: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於本部要求期限內提出本案之詳細規劃設計書,未能通過者(未按計畫執行或設計水準不佳),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期限未改善或改善成效不佳者,本部得廢止補助或核減補助款。

() 第二次考核:本部得於佈展期間派員或組成輔導小組,至受補助單位及展覽場地訪視考評,以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查之重要參考。

十一、注意事項: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敘明理由函報本部核定後據以執行。

() 民間團體及法人接受本部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接受本部及其他補助機關之監督。有上述情形者,核銷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三週前通知本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

() 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本部及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補助。

() 受補助單位應保證展覽及計畫內容,無侵害第三人權益情事,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應自行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部受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 受補助單位交付之成果報告書,應提供展出照片十至二十張,影音資料五至十分鐘,並同意無償授權本部不限地域、時間、次數、方式之非營利業務推廣與利用。

() 若受補助單位隸屬政府機關,其補助款應納入當年度預算辦理,經核定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本會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