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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展演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台中創意文化園區展演品質,培育文創產業專業人才,發展為創意交流平台,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受理申請資格:經政府立案文化藝術事業相關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各大專院校等,同意與本處於台中創意文化園區共同辦理下列活動:

() 助益於國內、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展演。

() 助益於培育文創產業人才,推廣創意理念之重要競賽、國際研討會、講堂、工作坊等。

三、 補助項目及金額:

() 展演等活動計畫所需之部分經常性支出,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

() 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且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四、 受理申請時間:收件期間為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受理次年度所辦理之展演等活動計畫,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處將另行公告。

五、 受理申請方式:

() 申請單位應於本處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表格如附件)及計畫書各十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處提出申請。

() 同一單位每年以申請補助乙案為原則。

() 本處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 評審程序:

() 本處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予迴避。

() 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百分之五十),計畫之效益性(百分之三十)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百分之二十)等綜合考量。

()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經本處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須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處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 撥款:

()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處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依據受補助之單位檢附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經審核通過後,依據實支數按補(捐)助比率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案件特殊,得敘明理由申請分二期撥款,經本處審核同意後,第一期為通過審核後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十,第二期為計畫執行結束後,依據實支數按補(捐)助比率核撥第二期款百分之七十。

() 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檢送修正計畫書送本處辦理簽約事宜。

八、 核銷:

() 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照片檔)函送本處,俾憑辦理核銷結案。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受補助之單位最遲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結案。

()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賦,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處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 本項補助款應依核定計畫內容項目核實動支,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即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均應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捐)助金額,其賸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其餘事項請依「行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辦理。

九、 考評:

() 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處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處核准。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處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本補助款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處為共同主辦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處。

() 本處得視實際狀況,調整活動場地及使用時間,受補助單位應盡量配合。

十、 其他注意事項:

() 本處為推動具有特殊創意性及時效性之活動,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其評審程序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文建會及其附屬機關補助者,本處不再重複補助。

() 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 展演等活動計畫經費不得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應酬招待費用及各種私人用款及與本項活動無關之任何支出。

()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受補助之團體,補助費用應存入專戶,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但計畫如有變更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並事先徵得本處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計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連同孳息及其他收入繳回本處辦理結案,未繳回孳息或無孳息者應敘明原因。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