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為促進文化部所屬國立文化機構財務有效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
文化藝術之推廣,特設置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
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納入本基金之各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
算。
本基金以文化部為主管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以
各該國立文化機構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文化創意產品等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展演策劃執行及藏品蒐集支出。
二、圖書資訊徵集及採編支出。
三、研究發展支出。
四、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支出。
五、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六、銷售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