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獎勵有聲出版事業、其從業人員及對有聲出版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
就之團體或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評審工作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
金曲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委員
會議定之。
三、獎勵項目:
(一)流行音樂作品類:
1.演唱類:
出版獎:
(1)最佳年度歌曲獎
(2)最佳國語專輯獎
(3)最佳台語專輯獎
(4)最佳客語專輯獎
(5)最佳原住民語專輯獎
(6)最佳音樂錄影帶獎
個人獎:
(1)最佳作曲人獎
(2)最佳作詞人獎
(3)最佳編曲人獎
(4)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5)最佳單曲製作人獎
(6)最佳國語男歌手獎
(7)最佳台語男歌手獎
(8)最佳國語女歌手獎
(9)最佳台語女歌手獎
(10)最佳客語歌手獎
(11)最佳原住民語歌手獎
(12)最佳樂團獎
(13)最佳演唱組合獎
(14)最佳新人獎
2.演奏類:
出版獎:最佳專輯獎
個人獎:
(1)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2)最佳作曲人獎
3.技術類:
個人獎:最佳專輯包裝獎
4.評審團獎
5.特別貢獻獎
(二)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
1.出版獎:
(1)最佳民族音樂專輯獎
(2)最佳戲曲曲藝專輯獎
(3)最佳傳統歌樂專輯獎
(4)最佳古典音樂專輯獎
(5)最佳兒童音樂專輯獎
(6)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
(7)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
2.個人獎:
(1)最佳作曲人獎
(2)最佳作詞人獎
(3)最佳編曲人獎
(4)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5)最佳傳統音樂詮釋獎
(6)最佳演唱獎
(7)最佳演奏獎
3.技術類:
個人獎:最佳專輯包裝獎
4.評審團獎
5.特別貢獻獎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出版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
頒發金曲獎座乙座及獎金。
(二)個人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
頒發金曲獎座乙座及獎金。入圍或得獎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
,各頒發創作人該獎項入圍獎牌乙面或獎座乙座。但入圍或得獎作
品為合唱團或交響樂團創作者,僅頒發合唱團或交響樂團入圍獎牌
乙面或獎座乙座。
(三)評審團獎部分:
各類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金曲獎座乙座及獎金。
(四)特別貢獻獎部分:
各類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金曲獎座乙座。
前項出版獎及個人獎入圍名額,得由評審委員會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
,且入圍後,評審委員會應評選出最優者一名;各類評審團獎以評選
出一名為限,並可從缺;特別貢獻獎部分,評審委員會得為增額或從
缺之決定。
五、各年度金曲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六、入圍者或得獎者有參賽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
他法令情形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撤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
繳其已領得之獎牌、獎金或獎座。
七、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
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