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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提供空間予視覺藝術家進駐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主旨: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營造良好的藝術發展環境,協助視覺藝術家進駐工作室,爰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整修自有館所或公有空間,以提供藝術家或團隊進駐,俾得以專事創作或辦理展覽之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三、 補助範疇:以申請單位、公立機關(構)自有館所或公有空間為主(整修計畫應取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

四、補助項目:

    補助申請單位整修自有館所或公有空間,以供視覺藝術家或視覺藝術團隊進駐。每項整修計畫案以一個館所或空間為限,申請單位得同時提出至多二項補助申請案,以修繕轄內自有館所或空間。

五、作業期程:

() 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辦理。

() 申請單位辦理整修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應自補助核定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

六、申請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完成館所或公有空間整建評估及初步規劃後,備函檢具詳細之規劃報告書一式十二份(應含計畫摘要表及經費編列明細表),於申請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報告書內容應包括:

() 計畫緣起。

() 背景分析。

() 計畫說明(含實施地點相關位置、基地範圍及規模)。

() 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

() 計畫整修評估及初步規劃內容:

1、建築結構及展演設施安全鑑定、補強、改善規劃。

2、空間功能改造規劃(說明配合專業需求改善情形)。

3、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規劃。

4、修繕工程規劃。

() 計畫執行之期程。

() 計畫執行之方法與步驟(應含計畫執行及管考機制)。

() 計畫執行之預定進度。

() 經費需求表(包括計畫總經費及經費明細表)。

() 經費來源(包括中央補助、自籌款)。

(十一) 視覺藝術工作室管理營運計畫。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審查方式:

() 本部組成審查小組依據「審查標準表」(如附表)進行審查,依評選排比及預算調度核列補助預算。

() 本部審查小組得至現場進行實勘或申請單位相關人員列席簡報計畫內容。

()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八、補助原則:

() 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如有實際增加經費需求,由申請單位自籌。

() 計畫已獲本部或所屬其他專案補助者,本要點指定之補助項目不得重複。

九、經費撥付及核銷:

()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申請單位檢送修正計畫書、細部設計預算書圖、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及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 第二期款(百分之七十)於申請單位檢送支出明細、竣工結算證明、成果報告書及第二期款收據等資料,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送本部辦理結案,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執行結果應依計畫實際執行金額、本部與申請單位經費分擔比率辦理結算,其有賸餘款應按本部補助比率繳回;另其有違約金或逾期罰款等亦同。

十、補助款處理原則:

() 本部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

1、申請單位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補助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申請單位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補助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3、申請單位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補助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4、申請單位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補助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5、申請單位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補助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 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 補助經費如於會計年度內未能如期完成計畫須展延期程者,應依規定於一個月前檢具書面資料函報本部同意。申請單位之經費執行成效,將作為下一年度審核之參考。

十一、計畫執行及管考:

() 申請單位於接獲本部核定補助通知函,逾二個月仍未完成修正計畫書及細部設計預算書圖者,本部得撤銷補助。

() 申請單位應於完成細部設計預算書圖送部審查通過,確認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目標、效益後,始得辦理工程施工。

() 計畫各項工程若因施工之實際情形與原設計不符或其他原因,有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之必要時,應函本部核備,該項變更設計應以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為原則。變更設計所需經費應在原計畫預算下調整支應,其因變更設計致總經費超出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籌應。

() 申請單位應依規定期限及預定進度執行計畫,本部設有管考、查核及評鑑機制,以落實計畫執行。

() 申請單位應於每雙月五日前,填報前一階段計畫及補助款執行情形送部,本部並得針對執行情形不定期召開檢討會議。

() 本部將不定期進行工程查核,以瞭解工程實際執行情形。申請單位應依本部之查核意見辦理。

() 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部得視實際狀況撤銷補助並追繳補助款。已撥付未執行之補助款(剩餘款)應全數繳回。

()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二) 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應全數繳回。

(十三) 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表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提供空間予視覺藝術家進駐要點
                   審查標準表

審查項目

(百分比)

權重百分比)

參考標準

計畫內容及說明

(五十)

計畫內容應評估項目之完整性。

計畫內容是否事先請專家學者(含視覺藝術團隊代表)審查。

二十

計畫內容涉及建築結構、專業設施、消防安全等改善程度。

十五

計畫內容涉及空間功能、建築整體景觀、館舍修繕及相關硬體設施改善程度。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邀請藝術家或團隊現場實地查勘。

營運管理計畫
(三十五)

三十五

未來營運管理經費編列及計畫規劃情形。

未來設施維護管理經費編列及運用情形。

徵選藝術家或團隊進駐規劃情形。

提升場地利用率及民眾參與規劃情形。

計畫執行及管考
機制(十五)

十五

計畫執行是否設立專責推動組織。

計畫執行是否有管考作業計畫。

執行本部其他補助計畫之情形。

小計

一百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