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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升級,改善產業結構,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九條,建立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特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運用作業須知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之資金總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

    本貸款之資金來源,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協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撥專款支應或由承辦銀行自有資金支應。

三、本貸款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提撥專款部分遴選適當之公、民營銀行辦理核貸事宜。

四、本貸款對象分為第一類及第二類:

    第一類: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之文化創意產業,且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文化創意產業業者。

    第二類:同時符合第一類及行政院「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對象。

五、 申請貸款人所屬之產業類別,由本部依「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規定認定;如有疑義,得洽請本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確認之。

六、貸款範圍及內容如下:

() 有形資產: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營業場所(包含土地、廠房、辦公室、展演場)、機器設備、場地佈景、電腦軟硬體設備(包含辦理資訊化之軟硬體設備)。

() 無形資產: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等)。

() 營運週轉金: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時必要之營運資金。

() 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開發或製造。

() 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之計畫。

七、本貸款額度如下:

() 第一類

    核貸額度以申請計畫實際需要之八成為限,且每一申請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

() 第二類

    核貸額度以申請計畫實際需要之八成為限,且每一申請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同一企業依本貸款要點核定之融資總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依不同計畫分次申請。

    所稱同一企業,係指申請人以及相同負責人或負責人互為配偶之關係企業。

八、貸款期限:

() 以取得有形資產之土地、廠房、辦公室、展演場、機器設備、場地佈景、電腦軟硬體設備等項目為目的之申貸案,其貸款期限,應按申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寬限期限以三年為限。

() 以取得無形資產或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製造及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計畫等項目為目的之申貸案,其貸款期限,應按申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寬限期限以二年為限。

() 以取得營運週轉金為目的者,其貸款期限,應按申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寬限期限以一年為限。

九、 貸款利率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辦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加碼以不超過百分之二為限。

十、  第二類貸款申請人之貸款利息由本部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一點五,差額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利息補貼期間以貸款前五年為限;其餘期間貸款利息由申請人自行全額負擔;貸款期間未逾五年者,利息補貼期間以該貸款期間為準。

        本貸款利息補貼由承辦銀行按月填具申請補貼利息名冊等資料,向本部申請撥付補貼利息。

           申請人事業如有停業、歇業情形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並由承辦銀行向申請人追回溢領之補貼息。

        申請人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者,承辦銀行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息。但申請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本部得繼續補貼息。

        前項積欠期間不予補貼,已撥補者,應由承辦銀行向申請人追回並返還本部。

        申請人逾期繳款未達三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處理,予以利息補貼。

十一、本貸款利息部分應由申請人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由申請人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按月或按季平均攤還。

十二、本貸款之擔保條件依各承辦銀行之核貸作業辦理;申請人之擔保品如有不足,承辦銀行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規定,移請該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信用保證案件應按規定計收保證手續費,並由申請人負擔。

十三、受理申貸之程序及應審查文件:

() 本貸款由本部受理申請,並得要求申請人於申請時同時副知承辦銀行。

() 申請人委請經經濟部工業局合格登錄之無形資產鑑價機構或數位內容鑑價服務中心認可之鑑價機構所為之資產鑑價報告,得作為核貸之參考。

() 本部應要求承辦銀行函送徵授信結果。

() 申請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本部應建請承辦銀行優先審查:

1、取得本部或其他文化創意產業主管機關專案補助計畫或相關獎項者。

2、取得CMMIISO國際認證。

3、通過經濟部工業局資產鑑價專案輔導計畫或經濟部其他補助或輔導計畫者。

4、通過各級政府機關相關獎補助或貸款計畫,或獲得相關獎項之新創作、新經營模式。

() 由本部邀集本法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承辦銀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相關專家學者等組成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案召開審查會議。

() 經審議通過之貸款計畫,由本部通知申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並副知承辦銀行。

() 承辦銀行與中華郵政公司辦理簽約撥款作業,並與申請人簽訂貸款契約。

() 申請案件若經審查會通過,但未取得銀行融資,本部得邀集承辦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申請人召開協調會議共同協商處理。

十四、申請貸款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 貸款申請書表(需加蓋事業及負責人印章)(格式如附件一)。

() 登記或立案之證明影本。

() 貸款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 最近三年財務資料一份(請與計畫書分開獨立裝訂)。

1、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簽證(申請金額達三千萬元以上者)或自編財務報表。

2、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十五、經承辦銀行核准貸款之案件,申請人應自核准日起三個月內按計畫執行並動用第一期款;逾期未動支者,得解除其貸款契約。

              申請人非經承辦銀行同意不得變更用途,違反規定者,承辦銀行得解除貸款契約,並按一般貸款牌告利率核計利息,收回全部貸款。

              本部應依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第十八點第三款規定配合考核各項執行績效;承辦銀行及申請人應善盡協助之責。

             本部應要求承辦銀行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並按季函報執行績效報表。

             本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辦銀行得派員前往瞭解申請人貸款運用情形。

十六、承辦銀行對於本貸款之申請計畫,依其授信規範審查辦理,並承擔貸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