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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區域環境整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賡續推動九十九至一○二年期間執行之「區域型文化資產環境保存及活化計畫」,並強化居民參與文化資產事務、落實文化資產在地經營之核心精神,特訂定「文化資產區域環境整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依據:本局「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二期計畫」辦理。

三、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 補助對象: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 申請條件(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九十九年度「文化資產區域環境整合計畫」核定通過之十七項執行案。

2、計畫區域內需有一個以上具有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實務經驗之在地組織或立案民間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工作室、基金會、社區大學等,並已協議合作推動者。

3、同一案件同一申請補助項目已獲文化部或其附屬單位、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補助或獲選「行政院新聞局電影短片及紀錄長片輔導金」之影片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委託製作之拍攝計畫者,本局不重複補助;同一案件其補助項目不同,而分別向不同機關〈構〉申請補助者本局得依計畫內容之優劣酌予補助,惟須於申請文件中敘明。

四、補助項目:

         為進一步落實文化資產區域環境整合保存、活化,並達到永續經營之目標,相關計畫應更聚焦於文化資產保存事務公共化多樣化保存方針多角化經營方案具體執行內容包含

() 檢視區域範圍內整體資源,提出清楚、明確之發展願景、藍圖與行動方案,並建構跨局室整合、跨領域合作等協力模式,落實文化資產區域環境整合保存、活化。

() 提昇在地居民對文化資產議題的關切或參與:宣導及培訓文化資產作為文化公共財之理念;建立文化資產事務交流平台;增進在地居民與文化資產多元鍊結之機會與意願

() 建立區域文化資產保存共識:結合在地社區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商圈及職業團體等,參與整體規劃及建立後續再利用經營管理模式,形塑整體文化保存共識。

() 有形文化資產及無形文化資產之整合:建構文化資產之整體脈絡,嵌合常民生活環節;強化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連結;結合在地人才及社區組織之共同參與,活化歷史空間之內涵與能量;藉由區域整合保存機制之推動,建構可持續性發展之操作模式。

() 鼓勵青年參與,關懷文化資產議題,發展文化資產多元活化方案。

() 結合學校教育,推展在地文化資產保存、活化教育。

() 拓展國際視野,與國際接軌:以更為開闊、多元之思維,瞭解國際間文化資產保存、活化趨勢,或引入國際相關案例進行經驗交流,或運用國際田野學校型態,進行實務層面的實驗性操作。

() 發展文化資產多角化經營方案:推動文化資產轉化、開發整合與創意商品設計;進行文化資產活化經營管理之研習、創新及行銷推廣計畫;發展文化資產活化經營組織與事業夥伴結盟

() 建立文化資產日常維護、自力修繕機制:發掘在地優秀匠師、組織在地工班,以雇工購料、自力修繕模式,推動非法定文化資產自力修繕之示範性計畫;建立文化資產日常管理維護機制;進行社區性文化資產環境之整備、閒置公共空間之活化再利用、文化資產周邊環境設施之建置等。

() 進行保存用地或保存區等編定、劃定或變更等作業:運用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等工具,進行土地使用強度及類型之重新檢視,建立長程文化資產保護之法制基礎。

(十一) 有關規劃閒置空間再利用修繕之經費,需以合法、可堪用及目前仍使用之空間及建築物為主,結合生態環保、綠建築等概念進行閒置空間再利用或修景等工程。其閒置空間之再利用應有明確使用目標及後續再利用方向及潛在團隊,以活化及延續文化資產。並檢附區域內欲使用之各閒置空間及土地等同意無償使用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申請及審查程序:

() 申請程序及時間:

1、請依計畫封面、計畫格式及相關文件(詳如附件一),填報計畫及經費表後,函送報告書型式十份向本局申請。

2、申請截止日期:本局將另行公告,請依本局公告之收件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

() 審查方式與評審標準:

1、審查方式:由本局召集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委派代表出席簡報。

2、評審標準:

() 計畫構想之願景、藍圖(占百分之二十)。

() 計畫整體內容之可行性、後續經營管理機制及整體效益(占百分之四十)。

() 跨局處、鄉鎮公所及在地組織間整合程度(占百分之二十)。

() 經費執行度及行政配合度(占百分之十)。

() 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 前述審查方式與評審標準得由本局視計畫實際執行情形進行調整,調整之方式及內容本局將另行公佈。

六、經費編列:本項經費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七、經費補助原則:

() 九十九年度:均為經常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提出二項計畫為原則,總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本局得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研提之計畫數量及優劣程度核定補助經費

() 一百年至一百零二年度:需研提三年計畫,補助經費包含經常門及資本門,惟經常門經費不得少於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 每案總補助金額(九十九至一百零二年)以新臺幣兩千萬元為原則。然年度執行績效優異且計畫內容具效益,經委員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 研提計畫應依可行及必要性分區、分年執行,本局將依前一年度執行成果,核定次一年度執行經費,並可滾動式調整次年度工作項目及經費,使計畫更能因應地方參與及需求。為使計畫能順利執行,故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提案內容中,詳列每一年經常門及資本門的工作內容。並需以具備資本效益可持續性發展或對經營管理體質提昇有實質挹注為優先考慮,至一般例行性、一次性、消耗性活動,原則上不予補助。

() 補助計畫原則: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受補助單位應編列配合款 (檢附一○○年度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詳如附件二

1、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3、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4、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5、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 本計畫補助款不得用於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興)建費用、館物購置及辦公室庶務性設備費用,如電腦、影印機、傳真機、單槍投影機、電視等,均不予補助

八、執行規定:

() 本計畫期程以四年(九十九年至一百零二年)為一目標階段,申請單位得依規定提出執行計畫惟若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計畫方向不符本計畫精神本局得不予補助後續計畫

()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後六十日曆天內完成採購程序,如未能於規定期程內完成,本局得視實際情況撤銷該核定補助案

() 受補助單位應視計畫執行之需要成立跨局(處)室專案推動小組,進行跨局(處)室整合及溝通、協調工作

() 各補助計畫之執行團隊應具跨領域合作機制,團隊成員至少應包含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社區營造、經營管理等領域之專業人士共同參與

() 受補助單位之承辦人員及相關參與人員(含委託團隊、在地組織等)應接受本局相關工作團隊之協助或輔導並應全程參與各項培訓課程以確實掌握本計畫核心精神及推動政策

()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進行相關效益評估、媒體宣傳、成果專輯、手冊出版等工作,並提供所需之相關資料。

九、經費撥付與結案:

() 經費撥付方式:

1、經常門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於計畫核定後,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經費分配暨工作進度表、第一期款領據、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預算證明(或議會同意墊付函)等資料到本局請款。

() 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於工作進度達百分之八十後,檢附工作進度達百分之八十證明文件、原納入預算證明影本及第二期款領據等資料到本局請款。

() 第三期款(百分之二十):於計畫完成(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後,檢附計畫結案報告書二份、成果報告書(詳如附件三)二份、原納入預算證明影本及第三期款領據等資料到本局請款。

2、資本門-規劃設計案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於計畫核定後,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經費分配暨工作進度表、第一期款領據、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預算證明(或議會同意墊付函)等資料到本局請款。

() 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於完成發包訂約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八十後,檢附合約、工作進度達百分之八十證明文件、原納入預算證明影本及第二期款領據等資料到本局請款。

() 第三期款(百分之二十):於計畫完成(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後,檢附計畫結案報告書(或規劃設計書圖)二份、原納入預算證明影本及第三期款領據等資料到本局請款。

3、資本門-工程案(含監造或工作報告書)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發包後,檢附合約、經費分配暨工作進度表、第一期款領據、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預算證明(或議會同意墊付函)等資料到本局請款。

() 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八十後,檢附工程進度達百分之八十證明文件、原納入預算證明影本及第二期款領據等資料到本局請款。

() 第三期款(百分之二十):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百且工程驗收完成後,檢附工程驗收及結算證明等相關資料、原納入預算證明影本與第三期款領據等資料到本局請款。

()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計畫實際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支用,不得先行支用補助款或將補助款移作他用;違反者,本局得停撥其當年度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

() 結餘款注意事項:各補助計畫須於執行後倘有經費結餘款,應於請撥尾款時按照補助及配合款比例繳回(或扣銷)。

十、注意事項: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納入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專款專用。經核定補助款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及納入年度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地方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及相關規定辦理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局核定。另計畫變更時如有需追加經費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追加部分應由各該政府自行負擔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上述一至三項規定者,本局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局下一年度審查之參考

() 本局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應無償提供本局非營利使用。為擴大宣導,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處徽、圖案、文字影音資訊等標示本局為指導單位,並標示本局網址;必須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加強宣導本局為指導單位及策辦主旨。

十一、考核評鑑:

() 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計畫核定後填寫經費分配暨工作進度表(詳如附件四),並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報本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月報表(詳如附件五),本局將每季召開檢討會議(或視實際執行情形另定之),必要時得以相關輔導或現勘等方式考核計畫實際進度。

() 受補助單位應於研提次年度補助計畫時進行今年度計畫執行成效自我評量(自評表詳如附件六),並連同申請計畫書提送至本局,以做為後續補助審查之參考。

() 受補助單位於年度經費核定後,辦理各項審查及相關人才培育、教育推廣、媒體宣傳或開、閉幕式等活動均應於二週前函邀本局列席,俾利本局進行相關成效評鑑工作,並列為後續補助審查之參考。

() 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局得視實際情況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且已撥付未執行之補助款亦應全數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