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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1: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兒童生活藝術輔導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因莫拉克風災造成中南部及東部等縣市遭到嚴重破壞,在緊急救災工作完成後,為協助災區兒童走出受災陰影,將結合專業團隊、藝術工作者與志工,對災區兒童進行創造性之藝術活動,輔助孩童進入中長期生活重建,特訂定本要點。

二、 計畫內容:

    本要點輔導對象為災區兒童,補助藝文團體前往受災地區學校或永久屋辦理與莫拉克風災有關之文化教育與藝術輔導演出活動,計畫內容包含下列事項:

() 辦理期程100年至1016月底止演出活動規劃申請書。

() 接受表演之國小或永久屋書面同意函。

() 參與本部規劃之人員培訓與成果發表活動、配合藝文參與重建之普查。

() 執行活動進度相關表格填寫與回報。

() 其他本部臨時交辦事項。

三、 申請資格

      經政府立案二年以上之演藝團體,並取得受災地區國小或永久屋之接受表演同意函。

四、 補助金額

      每案100年至多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101年至多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應檢據核銷。

五、 作業期程:

() 徵件期:依本部公告辦理。

() 公布評審結果日期:依本部公告辦理。

() 計畫執行期程:依本部公告辦理。

六、申請程序:

() 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一式十份及相關附件,於受理期間內寄達本部所屬機關「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70062臺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二段三十四號研究組)。

() 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 評審及審查時間:

()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由五至七位評審委員進行審查,評審委員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佐證參考資料。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 評審標準:就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評選。

八、相關規定:

() 申請人應為計畫執行人,且獲得補助後不得轉包他人執行。計畫執行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公開進行金錢與實物之勸募。

() 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公告之南投縣、嘉義縣、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為準。(詳見附件二)

九、 請款及核銷:

() 補助款分年撥款,並以一次撥付為原則。100年受補助團隊應於10月底前執行完成當年度計畫及核銷作業後,本部撥付100年核定補助金額;101年應於6月底前完成前述作業,本部撥付101年核定補助金額。逾期送件致影響作業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 受補助者,應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與電子檔(含原始照片檔)函送本會,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者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部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十、 考評:

() 獲補助者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影像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本部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 獲補助者應參加本部所舉辦之相關活動及座談會。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如計畫變更幅度過大,本部得酌減或取消補助。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本補助款計畫之活動與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部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事前通知本部。

十一、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本部及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二、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