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照顧績優文化人士之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為經審議小組評定之績優文化人士,且有急難情況需要者。其中:
(一)
績優文化人士:係指從事文化工作著有成績或特殊貢獻,並居住台灣地
區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
急難情況:係指績優文化人士個人遭受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者。
三、
本要點之補助,同一事由,每人每年補助一次;補助名額依所列預算調整。
四、
補助金額及方式:
(一)
依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之情節審議,每人每次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限。
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
撥款以一次發給方式辦理。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三)
領款前,檢送領據至部,俾憑撥款;領據上須載明補助金額、領款人姓
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親自簽名或蓋章。
五、
提案程序:
(一)
填具「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並附身分證
影本、急難事實證明,函送本部。
(二)
提案人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縣(市)級以上政府文教單位主管。
2、
國內藝文社團、學術團體或傳播事業單位負責人。
3、
各級學校校長、文化相關系(所)副教授以上。
(三)
本部就具特殊或時效性者,得主動提案辦理。
六、
審議作業:
(一)
申請案件之審議,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代表等九至十一名,組成審議小組,負責審議。
(二)
審議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予迴避。
(三)
本部就特殊或時效性及同一事由之補助金額不逾新臺幣貳拾萬元者,得
逕由業務單位簽請本部首長核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