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17: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