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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9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補助執行傳統藝術
    之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化社團及文史工作室等。
(二)曾獲民族藝術藝師、民族藝術薪傳獎、民族工藝獎、傳統工藝獎一
      等獎,或其他相當獎項者。


三、補助類別、性質及項目:
(一)類別:
      傳統戲劇、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工藝、民間雜技、民俗及有
      關文物等。
(二)性質:
      保存、傳習、出版、調查研究、展演/推廣活動、學術研討等,有
      關補助參考項目,詳附件一補助參考項目一覽表。


四、補助金額及執行期限:
(一)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
(二)每一計畫補助以當年度為限。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詳附件二申請補助作業流程):
(一)年度審查作業每年度分二期辦理,詳如下表:
      ┌─────────┬────────┬────────┐
      │期              別│第    一    期  │第    二    期  │
      ├─────────┼────────┼────────┤
      │收件起止日        │當年度 /1/15  前│當年度 /5/15  前│
      ├─────────┼────────┼────────┤
      │審查結果公布日期  │當年度 /2/15  前│當年度 /6/15  前│
      └─────────┴────────┴────────┘
      未依期限送達者,需延至下次審查。
      計畫內容對整體傳統藝術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本處
      得以專案補助方式辦理。
(二)申請者應填寫本處提供之申請書(詳附件三)並檢附詳細計畫書(
      詳附件四)六份(如為團體或法人組織,應另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
      本),以掛號寄送本處。
(三)每年每一申請者以補助二件為限。


六、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年度審查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辦理,不同補助類別之申請案得分別
      進行審查程序。初審由本處業務單位書面審查;複審由本處聘請學
      者專家五至九名評審。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
      條規定情形者,應行迴避。
(二)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處於每期申請時間截止後一個月內正式函
      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於本處網站。
(三)專案審查申請案件送件後,由業務單位進行初審,並填具審查初審
      表併原申請案,簽陳機關首長核示。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審查委員另聘之。
(四)計畫須俟本處審查通過並正式函知後始得開始辦理,其執行期程不
      得逾當年會計年度。


七、撥款及核銷: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本處得按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
      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補助案件。
(二)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經費
      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三份及數位檔案或電子檔等(
      含照片檔),函送本處辦理結案。
(三)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務必於年底前完成結報與核銷。
(四)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賦,應按規定扣繳,於勞務報酬收據上註明扣繳
      金額;如為個人補助案,其勞務所得由本處代為扣繳。


八、考評: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處得就計畫之執
      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若經核定之補助
      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處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
      遲核銷經費等,本處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九、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處得作非營利
    之無限期使用。


十、同一案件已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含所屬機關)、國家文化藝術
    基金會之補助者,本處不再補助;同時通過上述二單位以上之補助者
    ,僅得擇一受補助;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於請款時應於領據中加註聲
    明(格式如附件五)。


十一、受補助計畫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
      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