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5: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學閱讀及影音藝術推廣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營造良好文藝發展環境,推廣閱讀與影音藝術相關文化活動,特訂定「文學閱讀及影音藝術推廣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國內合法立案經營文化藝術之出版事業、藝文團體、基金會。另「文學類」之「文學交流」及「影音藝術推廣類」之「參與國際性影音藝術作品展演」開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申請。

三、 本要點不補助政府、政黨、學校及其出資或捐助之法人機構所主辦、合辦、委辦、策劃及承辦之計畫或活動。

四、本要點補助類別分為文學、閱讀及影音藝術推廣三類:

() 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得申請文學推廣補助:

1、 文學寫作班:培養文學寫作人才,以鼓勵青少年從事文學創作為宗旨者,優先予以補助。

2、 文學營:以全國性或跨直轄市、縣(市)為原則,除文學外,亦含弱勢語文推廣活動。招生對象除成人外,含有青少年者,優先予以補助。

3、 文學獎:以鼓勵青少年從事文學創作為宗旨者,優先予以補助。

4、 文學研討:舉辦作家及文學作品之相關研討會及推廣活動。

5、 文學交流:推動或參與文學交流相關活動。

() 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得申請閱讀推廣補助:

1、 讀書會導讀、故事媽媽等相關人才之培育。

2、 以閱讀為主之演講、座談、研討會或相關推廣活動。

() 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得申請影音藝術推廣補助:

1、 影音藝術作品之巡迴展演:以全國性或跨直轄市、縣(市)之活動為原則。

2、 參與國際性影音藝術作品展演:以協助推展臺灣影音藝術作品至海外展演為原則。

3、 影音藝術人才培訓:以鼓勵從事影音編導、攝製人才之培育課程或工作坊為原則。

五、 專案補助:本部為推動文學閱讀及影音藝術業務,對於具特殊原創性、對人才培育、交流合作具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經審查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

六、補助額度:

() 文學及影音藝術推廣: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上限。

() 閱讀推廣: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 申請單位(者)須編列自籌款,同一申請單位(者),每一年度以補助二次為限,若已獲第一次補助,申請單位(者)須於第一次獲補助案件辦理核銷結案完成後,始能提出第二次補助申請案。

() 專案補助:不在此限。

七、 申請單位(者)應填寫補助經費申請書及計畫書(A4規格)各十份,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辦理文學寫作班及影音藝術人才培訓之申請單位須填寫師資同意書,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 計畫名稱

() 計畫目標

() 計畫執行期程

() 計畫進行方法

() 計畫執行進度

() 經費需求表

() 經費來源

() 人力編制

() 其他

八、申請時間及方式: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 第一期:申請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收件。

() 第二期:申請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收件。

() 申請單位(者)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請繕打並加蓋單位章戳),並附完整計畫書及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一式十份以掛號寄送本部,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補助二案。

九、評審作業:

()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 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者)。惟相關補助金額須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並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十、撥款及核銷:

() 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受補助經費達公告金額,且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得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採多次撥款單位,得要求獲補助單位(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 獲補助單位(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於規定期限內,檢具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未按規定繳交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申請「參與國際性影音藝術作品展演」項目之單位(者),須檢附國外邀請單位之證明文件,並於回國後繳交三千字以上之參展成果報告與相關活動文宣出版品,且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將參展成果報告建置於本部網站,做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運用與公開瀏覽。

() 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及相關解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需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賸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受補助單位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單位(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三、 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等)。獲補助單位(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十四、執行考核: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單位(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五、責任義務:

() 獲補助單位(者)有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 申請單位(者)須註明是否同時擁有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不適用本要點。獲補助單位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 獲補助單位(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