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籌備處設下列組、室、中心、團: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三、人事室。
四、會計室。
五、傳統藝術中心,分三科辦事。
六、臺灣音樂中心,分二科辦事。
七、臺灣國家國樂團,分二科辦事。
八、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
九、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
第 5 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與民俗之施政方針、綜合企劃及補助。
二、傳統藝術與民俗之研究、保存、典藏及展示。
三、傳統藝術與民俗之傳習、推廣及國際交流。
四、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6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及資訊。
二、國會聯絡與媒體及公關。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團及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人事室掌理籌備處人事事項。
第 8 條
會計室掌理籌備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傳統藝術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與民俗之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出版、管理、網路數位學習
及推廣。
二、傳統藝能與民俗表演之傳習、展演、推廣、獎助、人才培育及交流。
三、傳統工藝與民俗有關文物之典藏、傳習、展演、推廣、獎助、人才培
育及交流。
四、傳統藝術園區之營運管理及志工培訓。
五、其他有關傳統藝術中心事項。
第 10 條
臺灣音樂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音樂之調查、採集、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二、臺灣音樂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出版、音樂資料館管理與諮詢服務及
資訊系統服務維運。
三、臺灣音樂人才培育之規劃。
四、其他有關臺灣音樂中心事項。
第 11 條
臺灣國家國樂團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樂演出計畫及國際交流之綜合規劃。
二、曲目創作、演出、製作、推廣、行銷及推動。
三、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四、其他有關臺灣國家國樂團事項。
第 12 條
國光劇團掌理下列事項:
一、戲劇演出計畫及國際交流之綜合規劃。
二、劇本創作、演出、製作、推廣及行銷。
三、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四、其他有關國光劇團事項。
第 13 條
臺灣豫劇團掌理下列事項:
一、豫劇演出計畫、跨界傳統藝術匯演之促進及國際交流之綜合規劃。
二、劇本創作、演出、製作、推廣及行銷。
三、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四、其他有關臺灣豫劇團事項。
第 14 條
籌備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