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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臺灣工藝文化與產業之研究、典
       藏、展示、推廣及輔導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 工藝文化研究、工藝文物典藏、展覽及競賽活動。

二、 工藝文化美學教育及推廣。

三、 工藝資訊之蒐集、研究、整理、運用及諮詢服務。

四、 工藝文化國際交流。

五、 工藝產業資源調查、整合研究及創新育成。

六、 工藝技術研發應用及試驗、分析。

七、 工藝技術創意設計人才培育。

八、 工藝創意設計及加值應用。

九、 工藝產業扶植培力。

十、 其他有關臺灣工藝事項。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
       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五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副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研究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長

 

 

(六)

由副研究員以上人員兼任。

分館長

 

 

(三)

由副研究員以上人員兼任。

副研究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十六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室主任

 

 

(一)

由視察兼任。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助理

研究員

薦任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十二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技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內三人得列薦任。

研究助理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內三人得列薦任。

三、  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合計

七十

(十)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