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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
       務。

第 三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分館:

一、 設計組。

二、 技術組。

三、 行銷組。

四、 研究及展覽組。

五、 典藏及資訊組。

六、 美學推廣組。

七、 秘書室。

八、 人事室。

九、 會計室。

十、 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

十一、 鶯歌多媒材研發分館。

十二、 苗栗工藝產業研發分館。

第 五 條     設計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工藝產業研發設計發展之規劃及輔導。

二、 工藝技術創意設計人才培育。

三、 工藝創意設計及加值應用。

四、 工藝產業創新育成。

五、 異業結盟合作開發。

六、 其他有關設計事項。

第 六 條     技術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工藝技術運用人才培育。

二、 工藝技術試驗分析及研究應用。

三、 地方特色工藝產業扶植培力。

四、 工藝工坊管理維護及營運。

五、 其他有關技術事項。

第 七 條     行銷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工藝品牌形塑及經營管理。

二、 工藝產業行銷通路拓展及管理。

三、 工藝產業策略聯盟。

四、 工藝產業資源調查及整合。

五、 建立工藝產品評選制度。

六、 國內外商展策劃辦理。

七、 其他有關行銷事項。

第 八 條     研究及展覽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工藝史料蒐集及文化研究。

二、 各項展覽主題之策劃及執行。

三、 策展及導覽培訓。

四、 展場運作、維護及管理。

五、 其他有關研究及展覽事項。

第 九 條     典藏及資訊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工藝作品之徵集蒐藏、保存維護及推廣應用。

二、 工藝圖書徵集、諮詢服務、借閱流通及交流推廣。

三、 資訊網路軟硬體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管理。

四、 其他有關典藏及資訊事項。

第 十 條     美學推廣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工藝文化美學推廣。

二、 工藝知識流通及出版品編印發行。

三、 工藝社群網絡建置及合作交流。

四、 媒體宣傳策劃。

五、 其他有關美學推廣事項。

第  十一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 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及公關。

二、 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十二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十三      會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四      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 當代工藝、設計及文化之國際交流。

二、 推介青年工藝家參與國際競賽、駐村及交流展覽。

三、 辦理國內外工藝、設計競賽活動。

四、 辦理當代工藝、設計趨勢新知及相關教育推廣活動。

五、 展售臺灣特色工藝品及臺灣設計品牌精品。

六、 其他有關當代工藝設計事項。

  十五      鶯歌多媒材研發分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 多媒材創新研發。

二、 跨媒材設計及技術人才培育。

三、 跨媒材資源合作開發。

四、 其他有關多媒材研發事項。

  十六      苗栗工藝產業研發分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 苗栗地區工藝產業調查研究及資源整合推廣。

二、 苗栗地區工藝工坊產業輔導。

三、 苗栗園區工坊管理營運及技藝培訓。

四、 苗栗工藝美學推廣。

五、 其他有關工藝產業研發事項。

  十七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十八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