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
務。
第 三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分館:
一、
設計組。
二、
技術組。
三、
行銷組。
四、
研究及展覽組。
五、
典藏及資訊組。
六、
美學推廣組。
七、
秘書室。
八、
人事室。
九、
會計室。
十、
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
十一、
鶯歌多媒材研發分館。
十二、
苗栗工藝產業研發分館。
第 五 條 設計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工藝產業研發設計發展之規劃及輔導。
二、
工藝技術創意設計人才培育。
三、
工藝創意設計及加值應用。
四、
工藝產業創新育成。
五、
異業結盟合作開發。
六、
其他有關設計事項。
第 六 條 技術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工藝技術運用人才培育。
二、
工藝技術試驗分析及研究應用。
三、
地方特色工藝產業扶植培力。
四、
工藝工坊管理維護及營運。
五、
其他有關技術事項。
第 七 條 行銷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工藝品牌形塑及經營管理。
二、
工藝產業行銷通路拓展及管理。
三、
工藝產業策略聯盟。
四、
工藝產業資源調查及整合。
五、
建立工藝產品評選制度。
六、
國內外商展策劃辦理。
七、
其他有關行銷事項。
第 八 條
研究及展覽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工藝史料蒐集及文化研究。
二、
各項展覽主題之策劃及執行。
三、
策展及導覽培訓。
四、
展場運作、維護及管理。
五、
其他有關研究及展覽事項。
第 九 條 典藏及資訊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工藝作品之徵集蒐藏、保存維護及推廣應用。
二、
工藝圖書徵集、諮詢服務、借閱流通及交流推廣。
三、
資訊網路軟硬體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管理。
四、
其他有關典藏及資訊事項。
第 十 條 美學推廣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
工藝文化美學推廣。
二、
工藝知識流通及出版品編印發行。
三、
工藝社群網絡建置及合作交流。
四、
媒體宣傳策劃。
五、
其他有關美學推廣事項。
第
十一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
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及公關。
二、
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十二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十三 條 會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四 條 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
當代工藝、設計及文化之國際交流。
二、
推介青年工藝家參與國際競賽、駐村及交流展覽。
三、
辦理國內外工藝、設計競賽活動。
四、
辦理當代工藝、設計趨勢新知及相關教育推廣活動。
五、
展售臺灣特色工藝品及臺灣設計品牌精品。
六、
其他有關當代工藝設計事項。
第
十五 條 鶯歌多媒材研發分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
多媒材創新研發。
二、
跨媒材設計及技術人才培育。
三、
跨媒材資源合作開發。
四、
其他有關多媒材研發事項。
第
十六 條 苗栗工藝產業研發分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
苗栗地區工藝產業調查研究及資源整合推廣。
二、
苗栗地區工藝工坊產業輔導。
三、
苗栗園區工坊管理營運及技藝培訓。
四、
苗栗工藝美學推廣。
五、
其他有關工藝產業研發事項。
第
十七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八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