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
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調查、蒐集、保存及研究。
二、
本館藏品之典藏規劃、管理維護及應用。
三、
展示空間發展、環境監控、展示主題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四、
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教育推廣、志工管理、資訊管理、出版、行銷與公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及公共服務。
五、
其他有關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業務之推動事項。
第 三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四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博物館編制表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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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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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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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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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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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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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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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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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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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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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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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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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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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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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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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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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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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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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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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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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副研究員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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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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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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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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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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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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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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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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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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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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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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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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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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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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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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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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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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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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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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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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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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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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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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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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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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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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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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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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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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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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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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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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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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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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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一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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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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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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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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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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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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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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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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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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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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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至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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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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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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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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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至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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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至
第七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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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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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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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副研究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秘書出缺後改置。
三、編制表所列研究助理員額內其中一人、技佐一人,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管理員二人出缺後改置。
四、編制表所列技士,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組員出缺後改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