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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規程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 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調查、蒐集、保存及研究。

二、 本館藏品之典藏規劃、管理維護及應用。

三、 展示空間發展、環境監控、展示主題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四、 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教育推廣、志工管理、資訊管理、出版、行銷與公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及公共服務。

五、 其他有關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業務之推動事項。

第 三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四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博物館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館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副館長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研究員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組長

 

 

(四)

由副研究員以上人員兼任。

副研究員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助理研究員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研究助理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管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
第七職等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
第七職等

 

合計

四十四(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副研究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秘書出缺後改置。

三、編制表所列研究助理員額內其中一人、技佐一人,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管理員二人出缺後改置。

四、編制表所列技士,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組員出缺後改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