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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3: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一百零一年優良圖書數位化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百零一年優良圖書數位化補助要點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活絡華文電子書市場,推動優良圖書數位化,提升電子書數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定義

         本要點所稱優良圖書,係指曾獲本局金鼎獎圖書類獎項入圍或得獎之作品。優良圖書數位化,係指將前述作品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並以互動、影音、多媒體等方式呈現,且透過電子書平臺公開傳輸或發行,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三、申請者資格

()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團體、出版相關公(協)會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領有國民身分證之我國國民,且為擁有申請補助優良圖書數位化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著作財產權人為一人以上者,得共同具名提出申請,或委由共同著作之一方提出申請;每一申請者得提出不同優良圖書數位化著作,但每一申請案以一本為限。

() 申請者最近二年無違反政府機關補助契約或補助規定之情形。

四、補助額度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該申請補助優良圖書數位化之實際支出成本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同一獲補助者,其獲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五、優良圖書數位化著作應具備條件

() 須以數位處理或數位化格式製成,其製作格式不拘;同一優良圖書之數位化補助以一種格式為限,且應至少透過一家數位內容平臺公開發行。

() 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版發行,且該著作之版權頁應有ISBN條碼等字樣。

() 不得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 未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亦未獲本局其他補(捐)助。

六、申請案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 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

() 申請者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者為共同著作之一方者,應附另一方之委託書。

() 符合前點第一款、第二款之證明文件;申請補助之優良圖書數位化著作之內容,如為完整呈現原著作而未新增影音或圖片著作者,應另附PDFePub二種數位文本。

() 符合第三點第二款及前點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切結書。

() 優良圖書之著作財產權人出具同意將該著作數位化之書面授權文件;前開著作數位化過程中有改編或新增影音或圖片等著作時,另應檢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數位化之書面授權文件。

() 優良圖書數位化著作製作成本各項經費明細表。

() 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七、申請期間及方式:

() 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前款規定之期限內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出版事業處第一科(地址:臺北市天津街二號),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一百零一年優良圖書數位化補助」。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時送達者,本局均應不予受理。

八、評審作業:

()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之優良圖書數位化著作應具備條件與申請案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三點、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一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 本局應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 評審小組應就申請補助優良圖書之數位設計加值、內容創意及發行平臺等,對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

() 獲補助名單、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九、補助金撥款方式及結算標準:

()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之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各一份,向本局申請補助金撥款審查,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第四點規定結算:

1、 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及補助款匯入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

2、 優良圖書數位化製作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加蓋獲補助單位經手人、會計人員及負責人印章)。

3、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 獲補助者未於前款本局指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撥付審查,或雖依期限提出申請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資料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 不得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付。

() 獲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案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 獲補助者應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自獲補助之日起得將獲補助之優良圖書數位化著作永久推廣使用。前述推廣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出版年鑑、專刊)中重製、散布、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獲補助作品(包含其封面)。

十一、違反本要點之處置

() 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將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 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二、因組織法規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應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附件

           一百零一年優良圖書數位化補助申請表

收件編號:                                                   101年  月  日

申請者(著作財產權人)

 

 

 

 

 

設立登記字號或身分證字號

 

 

 

 

申請補助作品基本資料

 

   屆金鼎獎圖書類              

作品名稱:                     

作者:                       

 

電子書公開發行日期

 

101  月  日

 

電子書公開發行格式

 

 

 

 

電子書銷售平臺經營者

 

 

 

 

電子書ISBN證號

 

 

 

 

電子書ISBN證號核發日期

 

101  月  日

 

數位化製成電子書成本

 

新臺幣                      

 

一、 申請者已詳閱「一百零一年優良圖書數位化補助要點」,同意遵守該要點規定,且本申請表暨所附各申請文件均如實填報。

二、 本申請案未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亦未獲本局其他補(捐)助。

 

 

此致

行政院新聞局

 

 

 

申請者:                              (請用全稱並蓋章)

(申請者如為法人、團體或公(協)會,請連同代表人簽章)

代表人: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申請日期: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