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
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之列冊,特設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
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申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之修復或再
利用計畫、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及其他相關事項等勞務
委任主持人列冊審查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擔任。
前項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四、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或指定之。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
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委員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規定為之。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