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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演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國內表演藝術得以長期
    穩定發展,特依據團隊規模及發展階段之不同,推行分級獎助機制,
    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演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係指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
    立案或設立,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各項演藝活動
    之團體。


三、本要點申請資格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分級獎助共分為三級(卓越計畫、發展計畫、育成計畫),
      各分級所需具備之資格條件本會另公告之。
(二)分級獎助並非對團隊的藝術水準或藝術地位的絕對評價,係依據不
      同的團隊發展類型及不同的營運需求,提供不同的補助額度。
(三)團隊應評估自身之發展狀況及未來發展,於申請時自行勾選申請級
      別。每一團隊可勾選第一優先及第二優先,至少填一種。評審委員
      得依據評審結果確定其所應列級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補助範圍:
(一)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學校及其附屬團隊。
(二)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五、團隊申請本計畫補助須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總表。
(二)團隊簡介。
(三)團員名冊。
(四)前一年度營運狀況說明。
(五)申請年度營運展演(製作)計畫;申請三年計畫者應附三年之營運
      展演(製作)計畫概要。
(六)團隊自我提昇計畫。
(七)前一年度演出代表性作品光碟一至三片。
(八)申請年度受邀國外演出之主辦單位邀請函。
(九)已聘僱專職人員之勞健保支出證明影本。
(十)近一年演出之節目單。可提供其他相關媒體報導或藝術評論等參考
      資料(限十頁以內)。
    前項團隊填報文件須一式二份送本會審核,免裝訂。


六、團隊自我提昇計畫為評估補助額度之重要參考依據。


七、受理申請及審查評選時間:
(一)受理申請時間:自本會公告受理日至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
      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準用民法相關
      規定辦理。
(二)審查評選時間:自截止收件日翌日起,六十個工作天為原則,必要
      時本會得酌情延長。


八、評審程序:採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評審程序。


九、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酌予補助團隊為推動年度創作、展演計畫所需之固定成本,含專職
      人員之薪資、勞健保費用、辦公及排練場地租金、辦公室行政管銷
      費用(水電、文具、辦公設備提列、雜支等)、人員培訓、排練等
      營運費用。
(二)酌予補助團隊展演製作或演出活動所需費用。
(三)酌予補助團隊自我提昇計畫所需費用,例如駐文化中心演藝館舍合
      作計畫、與其他團隊之經驗傳承交流合作計畫等。


十、本會秉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組成複審評審委員會與決審評審委
    員會,評審委員由本會遴聘派之。
    前項評審委員之組成及迴避原則如下:
(一)評審委員應具一定水準專業背景,包括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美學
      、經營管理、藝術行銷及全國團隊生態觀照等相關經驗。
(二)各組複審會議置委員七人,由複審委員公推主席一人,主席並為決
      審會議之當然委員。
(三)決審會議置委員九人,成員由四組複審會議主席、年度評鑑計畫主
      持人、學者專家二人、本會代表二人共同組成(一位為由本會主任
      委員擔任之召集人或其指定之召集人,另一位為業務單位處長)。
(四)複審及決審委員在複決審程序中,本人暨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
      、三等親以內親屬擔任團隊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或
      與進入複決審之團隊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五)第一項評審委員名單得於事前或事後公開。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


十一、初審程序:
  (一)初審為書面形式要件審理,由本會就團隊所送申請文件進行資格
        審查。
  (二)團隊所檢送文件資料短缺者,得由本會以書面或傳真通知於三天
        內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三)初審作業完成後,由本會將通過初審之團隊資料於第一次複審會
        議七天前送交複審委員審閱。


十二、複審程序:
  (一)分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四組審查。
  (二)評分準則:為本會前一年度扶植團隊者,年度評鑑成績佔百分之
        六十、複審會議審查佔百分之四十;非扶植團隊者,以複審會議
        審查為準。
  (三)各組複審會議委員出席達六人以上,得召開會議。
  (四)複審方式採兩次會議審查,第一次複審會議就團隊過去營運狀況
        及申請年度營運計畫內容予以實質審查。經篩選後通知合格之團
        隊參加第二次複審會議審查。
  (五)第二次複審會議七天前,由本會以書面或傳真通知合格團隊出席
        ,團隊應提出十分鐘報告,答詢五至十分鐘。
  (六)複審委員於團隊報告結束後,即進行逐案討論。必要時本會得就
        個案作背景說明。
  (七)逐案討論後,由複審委員對申請案個別計分,並進行統計。計分
        方法採去除最高與最低分後之個案平均分數,依分數高低進行排
        序。
  (八)複審委員以排定之優先順序,討論出該組別之補助建議名單。
  (九)複審委員就補助建議名單中之團隊,參考所提自我提昇計畫討論
        並建議補助金額。


十三、決審程序:
  (一)決審為綜合評量及補助金額之最後核定。
  (二)決審委員出席達六人以上,並有四組複審會議主席全數出席,得
        召開決審會議。
  (三)決審委員對複審會議提送之補助建議名單及補助額度逐一討論,
        並得由四組複審會議主席提出複審討論狀況說明。
  (四)決審委員考量預算額度之限制及整體文化生態之平衡,得適度調
        整補助金額。


十四、評審結果應經決審會議通過及行政程序完備後公布。評審結果未公
      布前,不接受查詢。


十五、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
        內容及領據,至本會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年度補助款百分
        之五十。相關原始支出憑證由團隊自存以供審計單位查驗。
  (二)第二期款:依契約書規定期程,受補助團隊應將第二期款領據及
        期中(上半年一至六月)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各一
        份送會審核,憑撥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相關原始支出憑證由
        團隊自存以供審計單位查驗。
  (三)期末成果審核:該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受補助團隊將期末(下半年
        七至十二月)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各一份送會審核
        結案。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六、本會得就團隊之行政作業、財務狀況、培訓及演出情形等營運狀況
      ,由評審、本會業務承辦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於合約期
      間內進行訪視;訪視結果相關資料及評鑑委員之評鑑報告,作為下
      年度評選之重要參考及複審評分依據。


十七、申請補助三年計畫並經審核通過者,先行框列三年計畫補助額度,
      除核定第一年度補助金額外,獲補團隊仍須逐年提具詳實之年度營
      運展演(製作)計畫送本會書面審核,經完成評審程序並參酌本會
      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後,核定後續年度補助金額。


十八、受補助團隊不得從事有損國家整體利益之行為。非經中華民國政府
      核准者,不得以任何名義代表其他國家或地區參加國際活動。


十九、受補助團隊配合事項:
  (一)請無償提供演出照片六至十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予本會作業
        務推廣運用。
  (二)團員更動數達半數以上或展演變更(以契約書附件營運計畫書為
        對照)應報會備查。
  (三)詳實記錄年度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本會及審計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瞭解。
  (四)團隊參與本會主辦相關計畫之情形,包括受補助團隊之輔導、合
        作、觀摩、交流,及其他本會為推動業務所辦理之藝文推廣活動
        等,將列為下年度評選之參考。


二十、受補助團隊如違反本要點規定,將列入未來評鑑之參考。情節嚴重
      者本會得撤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二十一、評鑑小組之年度評鑑報告及預算執行情形,將作為本會調整下年
        度計畫內容及補助經費之參考。


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