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文化部為推展傳統藝術,培育傳統藝術人才,特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之研究、展演、推廣、獎助、典藏及創新發展。
           二、傳統藝術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出版及管理。
           三、傳統藝術數位加值運用及教育推廣。
           四、傳統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傳統藝術之國際及兩岸交流。
           六、臺灣音樂之調查、採編、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七、傳統藝術園區與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管理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傳統藝術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
           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中心為負責戲劇、國樂之創作與展演、劇藝排演與指導及人才培育,得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其人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七人
           。

第 6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