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為落實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
條、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第 二 章 基本形制
二、政府出版品應使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
會)建置之政府出版資料回應網政府出版品專區(網址為 http://o
pen.nat.gov.tw/gpnet)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overnment Pu-
blications Number ;以 GPN 標示),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
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訂或增
訂時重新申請。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
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三、各機關應依國家圖書館規定,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nternational S-
tandard Book Number ;以 ISBN 標示)、出版品預行編目(Catal-
oging In Publication;以 CIP 標示)、國際標準期刊號(Inter-
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 ;以 ISSN 標示)或國際標準錄
音∕錄影資料代碼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 ;
以 ISRC 標示)。
四、圖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一):
(一)封面:書名。
(二)封底:國際標準書號及條碼、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定價。
(三)書名頁:書名、著(編、譯)者。
(四)版權頁:上半頁印製出版品預行編目資料,下半頁著錄政府出版品
基本資料,包含書名、著(編、譯)者、出版機關(地址、網址、
編印或統一分發單位電話)、出版年月、版(刷)次、其他類型版
本說明、定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政府出版品統一編
號、國際標準書號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五)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零點五公分以上或內頁超過一百頁者,書脊上
記載書名、出版機關。
五、連續性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二):
(一)封面:刊名、刊期頻率或卷期編次、出版年月。
(二)封底:國際標準期刊號及條碼、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定價。
(三)版權頁:刊名(如有更改,註明原刊名及更改日期)、出版機關(
地址、網址、編印或統一分發單位電話)、編者、出版年月、創刊
年月、刊期頻率(如有更改,註明原刊期頻率及更改日期)、其他
類型版本說明、定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政府出版品
統一編號、國際標準期刊號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四)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零點五公分以上者,書脊上記載刊名、出版機
關、卷期(無卷期者記載出版年月)。
六、政府出版品採隨選列印(Print On Demand)出版者,應記載事項依
照原出版品辦理。但版權頁應加註隨選列印產出說明及日期。
七、圖書及連續性出版品應以 A4 (21×29.5 公分)、菊版八開(21×
29 公分)、四六版十六開(19×26 公分)、四六版十八開(16×
23 公分)或菊版十六開(15×21 公分)等規格擇一印製,並以橫
書版面呈現。但性質特殊者不在此限。
八、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三):
(一)錄影節目帶(含錄影帶及光碟型式等)
1.外盒部分:題名、內容大要、出版機關(含代表人、地址、網址
、承辦單位電話)、錄音(影)或製作單位(住址、電話)、出
版年月、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或免送審類別、權利範圍(註明
家用或公開播映用)、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相關國際編號、定
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其他類型版本說明及著作權
利管理資訊。
2.錄影帶之側面及光碟型式之碟面標籤:題名、長度、級別、核准
字號或免送審類別、權利範圍(註明家用或公開播映用)、出版
機關(代表人、地址)、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相關國際編號。
(二)錄音資料帶(含錄音帶及光碟型式等)
1.外盒部分:題名、內容大要、出版機關(含地址、網址、承辦單
位電話)、錄音或製作單位(住址、電話)、出版年月、長度、
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相關國際編號、定價、展售處(地址、電
話、網址)、其他類型版本說明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2.錄音帶之帶面及光碟型式之片面標籤:題名、出版機關、錄音或
製作單位、長度、出版年月、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相關國際編
號。
(三)電腦檔、資料庫及網頁等內容:題名、出版機關(地址、網址、承
辦單位電話)、製作單位、資料維護單位、出版年月、檔案格式、
系統需求設備、其他類型版本說明、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相關國
際編號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第 三 章 流通
九、行政院研考會應依地區分布及便民服務原則,選定寄存圖書館,辦理
全部政府出版品寄存。
各機關得視需要另行選定其出版品寄存對象。
十、寄存圖書館應就寄存之政府出版品提供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
館際合作及其他服務,並應定期舉辦相關推廣活動。
十一、寄存圖書館應自收到各機關分送之政府出版品一個月內於政府出版
資料回應網政府出版品專區辦理點收,點收後二個月內提供服務。
但連續性出版品僅於首次收到時辦理點收,並應定期辦理檢查作業
。
十二、寄存圖書館應就收到之政府出版品進行分類編目或建檔管理,並應
登錄、統計其典藏及借閱情形。
十三、寄存圖書館應每三個月檢查政府出版品收受情形,並自行洽出版機
關索取應寄存之政府出版品,出版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分送。但
連續性出版品則視其出版頻率辦理。
前項索取之出版品,逾出版日期一年者,出版機關得不予提供。
十四、寄存政府出版品之最低保存年限如下:
(一)圖書:五年。
(二)連續性出版品、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三年。
前項屬文宣資料或小冊子者,得僅保存一年。
十五、寄存政府出版品未逾保存年限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淘汰:
(一)資料過時或內容錯誤。
(二)破損至無法修補致影響閱讀。
(三)舊版有新版可替代,且不影響使用需求。
(四)已有中英文版本之其他罕見語文版本或讀者絕少使用之語文版本
。
(五)幾近相同之出版品中,內容較簡略。
(六)五年內未曾借出或利用。
(七)已有彙編本、合訂本或其他媒體儲存版本。
(八)已有掃瞄或其他電子化方式保存。
十六、寄存圖書館就逾保存年限或得予淘汰之政府出版品,應列冊後轉贈
其責任區內之圖書館或銷毀。
前項責任區之劃分,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十七、寄存圖書館應指定專人為寄存業務聯絡人,如有異動應通知行政院
研考會。
十八、寄存圖書館應於其網頁及文宣資料中揭示寄存服務相關資訊。
十九、行政院研考會得查核寄存圖書館之執行績效,查核結果得作為選定
寄存圖書館之參考。
二十、政府出版品之定價,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
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二十一、各機關得依據銷售之地點、時間、數量、顧客等因素自行決定銷
售折扣或改變定價。
二十二、實體政府出版品之統籌銷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應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如附件四),連
同一定數量之出版品送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以下簡稱展售門
市)銷售,並得應展售門市之銷售需求,視庫存情形提供所需
數量。
(二)各機關首次送展售門市之政府出版品,其中一份得標示「樣品
」戳記供推廣用,不列入結帳及庫存數。展售門市並應就樣品
造冊備查。
(三)展售門市定期依實際銷售數量,製作結帳清單,以定價百分之
六十結付帳款。但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不
在此限。
(四)各機關提供統籌展售之政府出版品,依前點以折扣或改變定價
銷售時,展售門市應就調整前後之銷售情形分項列帳。
(五)各機關及展售門市得於定期結帳期間辦理政府出版品退還事宜
。
(六)各機關寄送政府出版品之運費,首次由機關負擔;其餘寄送及
退還之運費,應由展售門市負擔,但得視情況由展售門巿與機
關議定。
二十三、各機關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時,應附帶
約定提供展售門市銷售之義務;其代售酬金,由各機關之合作或
委託對象與展售門市洽定之。
二十四、各機關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所收合理使
用報酬,由各機關與合作或委託對象依合作目的、性質、出版品
之價值及潛在市場需求等因素洽定之。
二十五、各機關得視出版品之性質及需要,自行辦理其他流通服務。
二十六、出版品同時公開於網路者,應於政府出版資料回應網政府出版品
專區登載連結網址,並隨時更新。
第 四 章 授權利用
二十七、各機關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
及著作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十八、各機關就其出版品得擇適當者辦理授權,並依出版品性質、授權
方式、利用範圍等,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二十九、各機關辦理出版品授權,得採下列方式:
(一)全部授權:授權他人得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利
用該出版品及再授權他人利用。
(二)部分授權:得視利用目的、地域、時間、內容、方法,選擇適
當者辦理授權。
三十、各機關出版、發行圖書時,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應同意由
行政院研考會辦理流通利用。
行政院研考會得選定出版機關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之連續性出
版品,於徵詢出版機關同意後,辦理流通利用。
前二項之同意,應包括同意由行政院研考會自行、由該會授權他人
流通利用及由行政院研考會統籌洽定其合理使用報酬。
三十一、各機關同意由行政院研考會辦理圖書或連續性出版品流通利用時
,應將該出版品、同意函及利用清單(如附件五)函送行政院研
考會,如有電子檔應併送之。
前項電子檔應符合規範(如附件六),並應於送交行政院研考會
前,先掃除電腦病毒及自行備份存檔。
三十二、各機關同意由行政院研考會辦理連續性出版品流通利用時,應逐
期就該期單篇文章全文或摘要分別同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