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之籌設,特設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
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二、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未來營運之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藝術人才培育之策辦、藝術欣賞人口之活化及表演團隊之扶植。
四、國際藝術文化交流展演計畫及研習活動之辦理。
五、其他有關籌設事項。
第 三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 科以上學校校長或
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四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處於行政院核定改制納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時裁撤之。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