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管理各項視聽資料,以供
同仁業務參考運用及充實性靈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蒐藏之視聽資料包括錄音帶、錄影帶、DVD、 VCD 等相關媒體。
三、本會同仁得憑職員證辦理借閱手續,僅限於本會視聽資料室內使用為
原則,不得攜出視聽資料室外。
四、借閱時間為上班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五、借閱 (用) 時如發生毀損情事,應即告知管理人員,並做適當處理。
除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毀損外,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每支新台幣
貳仟伍佰元整,由本會圖書室代辦購補或繳庫手續。
六、本會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資料,因特殊因素經以書面同意授權借用人轉
拷作數位電視之公開播送,以訂立授權使用契約書 (如附件) 辦理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