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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視聽資料借閱(用)要點
民國 94 年 0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管理各項視聽資料,以供
    同仁業務參考運用及充實性靈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蒐藏之視聽資料包括錄音帶、錄影帶、DVD、 VCD 等相關媒體。


三、本會同仁得憑職員證辦理借閱手續,僅限於本會視聽資料室內使用為
    原則,不得攜出視聽資料室外。


四、借閱時間為上班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五、借閱 (用) 時如發生毀損情事,應即告知管理人員,並做適當處理。
    除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毀損外,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每支新台幣
    貳仟伍佰元整,由本會圖書室代辦購補或繳庫手續。


六、本會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資料,因特殊因素經以書面同意授權借用人轉
    拷作數位電視之公開播送,以訂立授權使用契約書 (如附件) 辦理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