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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05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 總則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本會及所屬機關出
    版品之管理與流通,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訂定
    本作業規範。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本會暨所屬機關因政策需要,由各主辦單
    位經簽奉核准印製、出版或補助出版之圖書資料 (冊藉、研究報告、
    譯著、簡介、專論等) 、連續性出版品 (期刊、雜誌、叢刊及年刊等
    ) 、電子出版品 (光碟、磁片等) 及其他非書資料 (錄音、錄影帶等
    ) 。


     貳 出版
三、出版品印製前,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出版品及其電子檔之授權利
    用等,應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主辦業務單位應繳交合約副
    本乙份,由出版品管理單位建檔留存。


四、出版品申請編號:
 (一) 圖書類出版品出版印製前,主辦業務單位應檢附打字定稿之相關書
      目資料 (「書名頁」、「序」、「目次」及「版權頁」清樣影本各
      一份) ,交由圖書室代為申辦。
 (二) 期刊類連續性出版品出版印製前,主辦業務單位應檢附打字定稿之
      相關書目資料 (「封面」、「目次」及「版權頁」清樣影本各一份
      ) ,交由圖書室代為申辦。
 (三) 由圖書室上政府出版品網 (GPNet)  登錄前述書目資料取得 GPN (
      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後,將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傳真至國家圖書館
      代為申請 ISBN  (國際標準書號) 、CIP  (出版品預行編目) 或 I
      SSN  (國際標準期刊號) 。國家圖書館處理 ISBN 及 CIP  之申請
      ,所需工作天約為三至七天;而 ISSN 之申請由國家圖書館代轉至
      法國國際期刊資料系統中心處理,需時約三個月。國家圖書館會將
      前述國際標準書號、預行編目或國際標準期刊號,逕回傳主辦業務
      承辦人員。


五、出版品之規格分為左列七種規格,不得任意裁切,不宜有特殊規格 (
    下列規格係指內頁尺寸,精裝本封面長寬各不得超過○.六公分) :
 (一) A4 (二十九.五×二十一公分) 。 
 (二) 菊版八開本 (二十九公分×二十一公分) :適用於以文字為主、圖
      片為輔之出版品。
 (三) 菊版十六開本 (二十一公分×十五公分) :適用於以文字為主或文
      圖並重之出版品。
 (四) 四六版十二開本 (二十四‧五公分×二十五‧五公分) :適用於圖
      片為主之出版品。
 (五) 四六版十六開本 (二十六公分×十九公分) :適用於統計資料為主
      之出版品。
 (六) 四六版三十二開本 (十九公分×十三公分) :適用於口袋書。 
 (七) 十公分×二十一公分:適用於簡訊等宣傳性資料,折數依單位需要
      自行調整。
    但特殊性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出版品之紙張或包裝材料,應優
    先採用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且其效能相同或相似
    之再生紙及再生材料產品。
    印製出版品應同時考量電子化需求,除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
    者外,應同時具備電子檔。電子檔除保留原始製作檔案外,並應於招
    標時委外轉製其他檔案格式,轉製之檔案格式應以可攜式文件檔案格
    式 (以下簡稱 PDF  檔) 為原則。


六、封面、書脊、書名頁、版權頁及封底之規定:
 (一) 封面:應列印「書名」、「著 (編、譯) 者」、「編印者」、「出
      版年月」。
 (二) 書脊:出版品超過一百頁,或厚度○.五公分以上者,書脊應加印
      本會會徽、書名、著 (編、譯) 者、編印者上端統一印製文建會會
      徽、不放文建會全銜;書脊下端放置出版單位全銜。
 (三) 書名頁 (內封面) 應列印「書名」、「著 (編、譯) 者」、「編印
      者」、「出版年月」,若是委託研究報告應加註「本報告不代表本
      會意見」。
 (四) 版權頁:上半頁刊印「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資料」,下半頁
      刊印版權資料,包含書名、著 (編、譯) 者、發行人、發行者、印
      刷者、出版年月、版 (刷) 次、電子出版品或登載網站說明、定價
      或工本費、展售處。
 (五) 封底:下面依出版品規格大小設定統一高度色塊,統一放置文建會
      會徽及全銜、國際標準書號及其條碼、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國際
      標準書號及其條碼、定價或工本費、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距離下邊
      二公分、右邊一公分。


七、出版品之種類
 (一) 依內容區分: 
      1、文化類。
      2、藝術類。
      3、社區類。
      4、資產類。
      5、傳播類。
 (二) 依功能區分:典藏版、參考版、研究版、宣傳版。 
      本會「出版品管理作業步驟一覽表」及「出版品管理作業流程」詳
      如附件一。


     參 贈送
八、出版品處理方式
 (一) 主辦業務單位應於制訂印製量時建立出版品贈送清單。出版品編印
      完成後,出版品經業務單位會同秘書室事務科驗收 (併同電子檔繳
      交始完成驗收程序,除有特殊原因或將於網站公開者外,應同時繳
      交出版品電子檔,由出版品管理單位建檔留存。) 後進物流中心列
      管。業務單位提供贈送清單,由出版品管理單位交予物流中心統一
      辦理寄發作業,剩餘出版品由本會出版品管理單位統一管控,各單
      位依業務需求填具物流中心提貨單申請用書。
 (二) 各主辦業務單位應分送本會主任委員、大委員會委員、副主任委員
      、主任秘書、參事、各處室主管、本會附屬機關、籌備處、本會駐
      外單位各一份,圖書室存二份編目典藏,寄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行政院秘
      書處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三) 出版品管理單位應依行政院研考會訂定之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
      規定及指定寄存之圖書館名單,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
 (四) 主辦業務單位得依出版品之性質及出版數量多寡,彈性決定贈送名
      單,並以避免重複浪費為原則。
 (五) 出版品贈送名單以縣市立文化局 (文化中心) 、公共圖書館、公私
      立大專院校圖書館、業務相關之機關、團體、學者專家為原則。


九、對以信函或親自來會索取本會出版品業務,由出版品管理單位統籌辦
    理。


     肆 展售及推廣
十、本會出版品之定價,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得視版稅、管銷費用、
    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發行時
    未定價者,應註記工本費,以供未來轉作銷售之用。


十一、本會出版品除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以下簡稱展售門市) 統籌
      展售外,得自行選擇出版品銷售通路。 (本會目前出版品於政府出
      版品展售門市及本會員工消費合作社販售,如附件二)


十二、適時提供出版資訊及出版品書目資料電子檔,交由圖書室建置於本
      會網路書店網站。


十三、規劃自行銷售出版品管道時,應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委外招
      商辦理銷售業務時,如以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選擇最符
      合銷售服務需求廠商時,委託代售之代售酬金得不受出版品定價百
      分之四十限制之規定,由雙方視實際業務需要,議定代售酬金金額
      ,規範於合約中。


十四、檢送出版品時應填具「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乙式二份,一份
      機關留存備查,一份連同出版品送交展售門巿,並由門巿於貨到簽
      收回傳,以供核帳。展售門巿於每年六月、十二月依實際銷售數量
      製作銷售結帳清單結付帳款。


十五、庫存將罄之出版品,各主辦業務單位得視政策及展售推廣之需要簽
      請加印。


十六、初版之出版品請依行政院研考會指定數量送交各展售門巿銷售,各
      展售門巿得視銷售情形向出版品管考單位續批取所需數量,各主辦
      業務單位應依十四項規定配合辦理。


十七、展售門市以外之書局,若需要經售本會出版品者,得洽商本會員工
      消費合作社辦理。


     伍 管理
十八、本會出版品管理單位統籌辦理出版品管理作業,各業務單位出版品
      亦應指派專責管理人員,辦理下列出版品管理作業,出版品管理單
      位將不定期查核各項作業辦理情況:
   (一) 政府出版品網 (GPNet)  出版品相關資料維護。
   (二) 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


十九、出版品管理單位應將各出版品永久控存五份備查,併同出版品原始
      及轉製之電子檔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