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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15: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資料中心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 總則
一、為有效保管本會暨所屬機關資料,提昇資料開放與應用效能,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料,包括以下各種:
 (一) 涉及本會組織沿革、歷年度預 (決) 算書及主要業務運作者。
 (二) 本會及所屬機關、公私立機關 (構) 、學校、法人及自然人所印製
      、出版與本會業務性質有關之出版品。
 (三) 本會新聞剪報紙本。
 (四) 本會及所屬機關之圖書資料 (出國報告、研究報告、譯著、簡介、
      專論等) 。
 (五) 連續性出版品 (期刊合訂本、叢刊及年刊等)
 (六) 出版品契約副本。
 (七) 電子出版品 (光碟、磁片等) 。
 (八) 非書資料 (本會出版品原始及轉製之電子檔、錄音帶、錄影帶等)
      。
 (九) 法令規定應永久保存者。
 (十) 其他有關重要事項而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


三、本要點所稱資料管理作業,包括資料之徵集、建檔、管理服務及開放
    運用等事項。


     貳 徵集與建檔
四、為妥善完整蒐集本會因應政策推動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紀錄,各主辦業
    務單位應依本會訂定之「各單位因應政策推動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紀錄
    蒐集整理原則」 (如附件一) ,於活動辦理完畢二週內整理完備,連
    同活動相關紀錄交由秘書室,彙整陳核後統一保存,並依照本會「公
    文時效管制及稽催查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依據本會業務特性,前點所述資料如有必要,尚需交由主辦業務單位
    委託學術單位編印出版品。出版品編印完成後,經主辦業務單位會同
    秘書室驗收 (併同電子檔及合約副本之繳交始完成驗收程序,除有特
    殊原因或將於網站公開者外,應同時繳交出版品電子檔,由資料中心
    建檔留存) 。上述資料原件交還主辦業務單位自行處理。


六、本會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於繳交各項資料時,應繕造清冊 (同時具備電
    子檔) ,交由圖書室點收無誤後始完成繳交程序。


七、本會及所屬機關或公私立機關 (構) 、學校、法人及自然人所印製、
    出版或補助出版、編輯之各項圖書資料而與本會業務相關者,經分編
    建檔後,以放置一冊於資料中心陳列供參為原則。


八、為應資料中心電子化之需求,各項資料之目錄均彙整於本會「圖書管
    理系統」及「新聞剪報資料系統」中,於本會區域網路內可經由會務
    系統之「全會公告欄」下查詢。


     參 管理服務及開放運用
九、本會資料中心目前所彙集陳列之各項資料之借閱對象為本會同仁,並
    憑職員證辦理借閱手續。
    線上預約或親自到資料中心借閱各項資料之業務,由圖書室統籌辦理
    。借閱資料時間為上班日上午十時至十二時,下午三時至五時。由圖
    書室派專人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圖書室借閱規則」辦理 (如
    附件二) 。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