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
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寶或重要古物,因戰爭、必要修護、國際文化交流
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狀況必須運出國外者。
三、申請程序:
(一)辦理單位應於國寶或重要古物出國日期至少二個月前檢具應備文件
(正本三份、副本五份)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申請。
(二)本會就第二點所定申請條件及應備文件召集專案小組審查後,報請
行政院核定。經行政院核准後核發同意函,辦理單位持同意函依貿
易主管機關之法規申辦輸出入相關事宜。
(三)若古物屬華盛頓公約列管物種或其產製品,出口時應持本會核發之
同意函向主管機關申辦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憑證報關出口;運回國
內時,應持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憑以報關進口。
(四)核准出國之國寶或重要古物應辦理保險,並向本會陳驗保險證件後
始准啟運。
(五)核准出國之國寶或重要古物應依核定之返國期限內運回,未依限運
回者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處以罰則。
(六)核准出國之國寶或重要古物運回國內時,由本會會同專案小組核對
查驗並報行政院備查。
四、應備文件:
(一)國寶及重要古物出國申請書,其格式依附件一之規定,包含:
1.出國目的及活動計畫書(需註明到達日期及存放地點)。其格式
依附件二之規定。
2.外國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邀請文件、契約書或保證書。其格式依
附件三之規定。
3.國寶及重要古物資料清冊:品名、年代、級別、編號、形制、尺
寸、件數及保存現況等典藏基本資料。其格式依附件四之規定。
4.國寶及重要古物照片清冊:依申請順序排列並加蓋騎縫章。其格
式依附件五之規定。
(二)核准後,於國寶及重要古物出國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始可啟運:
1.派遣隨護人員名冊。其格式依附件六之規定。
2.國寶及重要古物之保險文件。
五、其他規定:
(一)國寶或重要古物出進口案,由本會定期提報古物審議委員會。
(二)如遇戰爭等緊急事態,由本會彙集保管機關緊急外運安全計畫及戰
後運返計畫後向行政院提報。
(三)國寶或重要古物運出運入事項應依進出口相關規定辦理。
(四)國寶或重要古物出進口,本要點未規範之事項應依其他相關法規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