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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
    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申請及審查作業,依據古蹟歷史
    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六條,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勞務委任項目之資格及應檢具文件:
(一)規劃設計、施工監造
      具建築師資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業文件影本。
      2.曾擔任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勞務經驗之證明
        文件,或曾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培訓合格之證明文件。
(二)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
      1.具建築師資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開業文件影本。
     (2)曾擔任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勞務經驗之證
          明文件,或曾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培訓合格之證明文
          件。
     (3)修復或再利用相關著作至少一篇。但未公開發表之學術性論文
          應經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審
          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查通過。
      2.具大專院校教師或相當資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經教育部核頒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曾擔任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勞務經驗之證
          明文件。
     (3)修復或再利用相關著作至少一篇,但未公開發表之學術性論文
          應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


三、申請人除分別檢具前點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填妥下列申請表件送本
    會審查:
(一)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審查申請表(附件一)。
(二)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審查送審文件說明表(附件二)。
    前二款申請表可直接至本會網站(http://www.cca.gov.tw)下載。


四、審查程序:
(一)本會先進行文件資料審查,不符合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文件
      資料,逾期不補正者,予以退回。
(二)本會將符合規定之申請人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彙整,由本委員會予以
      評分,再將評分結果提出討論,決定通過名單。


五、經前點審查通過者,在本會網站公告列冊名單。


六、屬以下列冊名單者,得繼續擔任該項勞務委任主持人,有效期限至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止,已向本會申請列冊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
    。
(一)民國 95 年 1  月 12 日「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
      辦法」發布前,經內政部審核列冊公告之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勞
      務主持人登錄名冊調查研究類,得擔任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
      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
(二)民國 95 年 1  月 12 日「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
      辦法」發布前,經內政部審核列冊公告之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勞
      務主持人登錄名冊設計監造類,得擔任古蹟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
      務委任主持人。
(三)本會審核列冊公告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護再利用計畫、工作
      報告書主持人名冊者,得擔任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
      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
(四)本會審核列冊公告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規畫設計或監造主持人
      名冊者,得擔任歷史建築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