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
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申請及審查作業,依據古蹟歷史
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六條,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勞務委任項目之資格及應檢具文件:
(一)規劃設計、施工監造
具建築師資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業文件影本。
2.曾擔任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勞務經驗之證明
文件,或曾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培訓合格之證明文件。
(二)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
1.具建築師資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開業文件影本。
(2)曾擔任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勞務經驗之證
明文件,或曾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培訓合格之證明文
件。
(3)修復或再利用相關著作至少一篇。但未公開發表之學術性論文
應經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審
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查通過。
2.具大專院校教師或相當資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經教育部核頒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曾擔任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勞務經驗之證
明文件。
(3)修復或再利用相關著作至少一篇,但未公開發表之學術性論文
應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
三、申請人除分別檢具前點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填妥下列申請表件送本
會審查:
(一)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審查申請表(附件一)。
(二)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審查送審文件說明表(附件二)。
前二款申請表可直接至本會網站(http://www.cca.gov.tw)下載。
四、審查程序:
(一)本會先進行文件資料審查,不符合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文件
資料,逾期不補正者,予以退回。
(二)本會將符合規定之申請人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彙整,由本委員會予以
評分,再將評分結果提出討論,決定通過名單。
五、經前點審查通過者,在本會網站公告列冊名單。
六、屬以下列冊名單者,得繼續擔任該項勞務委任主持人,有效期限至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止,已向本會申請列冊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
。
(一)民國 95 年 1 月 12 日「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
辦法」發布前,經內政部審核列冊公告之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勞
務主持人登錄名冊調查研究類,得擔任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
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
(二)民國 95 年 1 月 12 日「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
辦法」發布前,經內政部審核列冊公告之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勞
務主持人登錄名冊設計監造類,得擔任古蹟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
務委任主持人。
(三)本會審核列冊公告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護再利用計畫、工作
報告書主持人名冊者,得擔任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
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
(四)本會審核列冊公告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規畫設計或監造主持人
名冊者,得擔任歷史建築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