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鼓勵文化資產相關學術研
究風氣、增進國內人士對文化資產保存國際經驗及發展趨勢之瞭解暨
提昇我國國際學術地位及促進國際學術交流,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
委員會補助出席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組織會議及活動處理要點 (以
下簡稱本要點) 。
二、補助類別:
(一) 出席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會議論文發表。
(二) 參與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會議、研習或學術文化交流活動。
(三) 參與文化資產重要國際組織相關活動。
三、申請資格:
(一) 個人:現職國內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之教師、研究人員或碩博士班
之研究生。
(二) 團體:經政府立案之文化資產相關團體 (應出具從事文化資產保存
、維護相關工作經歷說明) 。
四、申請補助方式:備文 (申請個人應提供服務或就讀單位公函,申請團
體之單位公函) 併同申請表 (如附件) 及下列文件於會議或活動前六
週送達本會,逾期恕不受理。
(一) 論文發表類:
1.論文被接受發表之證明文件(信函或電子郵件)影本。
2.該會議學術地位與重要性、日程表及地點等有關資料。
3.擬發表之論文摘要、關鍵詞表及論文全文 (中文以外) 影本。 (
應以首次發表之論文為限,該論文若係合著者,每一論文以補助
一個名額為限) 。
4.近三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抽印本或影本 (五篇以內) 。
(二) 參與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會議、研習或學術文化交流活動類及參
與文化資產重要國際組織類:
1.主辦單位簡介及致申請人或團體之正式文件影本。
2.會議或交流活動之地位與重要性、日程表及地點等有關資料。
3.有關此行目的、任務、欲達成目標及效益之書面說明,格式自訂
。
五、申請補助項目如下,本會將依年度經費及個案情況酌予考量:
(一) 交通費:
1.往返機票:由國內至國際會議舉行地點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
,以搭乘本國籍班機為優先。
2.國外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交通費:以路程所必須,往返各一次為限
。
(二) 於當地正式會議或活動期間生活費 (不含飛機航程) :請依「中央
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
各機關 (含事業機構) 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
數額表」標準為基準列支 (請逕上主計處網站查詢 (http://www.d
gbas.gov.tw) 。
(三) 會議之註冊費。
六、本會審查各申請案,其核准原則如下:
(一) 論文發表類:依申請者擬參加之國際會議性質及其在學術上之國際
知名度、重要性及申請者之研究潛力、論文水準等作為主要之評審
標準,委請專家學者審查。
(二) 參與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會議、研習或學術文化交流活動類及參
與文化資產重要國際組織類:依所參與會議或活動及組織之重要性
及對於促進國際文化交流之預期效益等作為主要之評審標準,委請
專家學者審查。
(三) 論文發表類不論是否合著,皆以補助一人發表為限,同一申請人在
同一年度內最多可獲補助二次。若申請參加同一會議之申請人超過
一人者,得酌予限定補助人數;參與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會議、
研習或學術文化交流活動類及參與文化資產重要國際組織類:同一
團體或個人在同一年度內最多可獲補助一案,每案以補助一人為限
。
(四) 同一案件不得同時或分別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如經查出,則不予
補助;如獲主辦單位部分補助請於計畫中註明。惟於本會核定後如
有不足,得向其他單位申請。
七、獲本會核定補助定案者,如欲變更行程或註銷時,應以書面事先報經
本會同意。
八、經費報銷及撥付方式:
(一) 受補助人或團體於會議或活動舉行完畢一個月內,依本會核准之補
助項目,備文檢齊下列文件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並經所屬
主管及會計人員審核蓋章後,送本會辦理核銷:
1.本會同意補助函影本。
2.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1) 機票票根 (檢據核實報支。若無法搭乘本國籍班機,得由本人
填具因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其機關 (
構) 首長核定後,可改搭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格式請逕自本
會網站下載。如未附申請書得不予核銷)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
據。如係電子機票,請加附登機證。
(2) 註冊費收據。
(3) 生活費,依據行政院頒「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後附之「中
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
「中央各機關 (含事業機構) 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
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標準為基準計支。
(4) 外幣兌換水單或實際出國前一天 (如逢假日往前順延) 之臺灣
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報支。
(二) 申請人服務、就學機構或團體出具之領款收據。
(三)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員出國報告提要及出席國際會議報告書 (格式
請逕自本會網頁下載) 。
(四) 同意授權本會以各種收 (集) 錄、重製及發行送存報告及提要之著
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如經審定其內容具參考價值,可供公眾
使用者,本會得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上網登錄作業。
(五) 申請案辦理時間如於十二月間舉行,因涉及本會年度預算控管事宜
,核銷結案作業期限及程序將依個案調整、核定,請依本會同意函
規定辦理。
九、重度殘障、因行動不便須以輪椅代步出席學術會議者,得補助一名隨
行看護人員之旅費,其旅費之申請及報銷,與申請者併案辦理。
十、未依本要點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辦理者,三年內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十一、應本會主動邀請出席之會外人員,其補助事項,準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