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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出席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組織會議及活動處理要點
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鼓勵文化資產相關學術研
    究風氣、增進國內人士對文化資產保存國際經驗及發展趨勢之瞭解暨
    提昇我國國際學術地位及促進國際學術交流,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
    委員會補助出席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組織會議及活動處理要點 (以
    下簡稱本要點) 。


二、補助類別:
 (一) 出席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會議論文發表。
 (二) 參與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會議、研習或學術文化交流活動。
 (三) 參與文化資產重要國際組織相關活動。


三、申請資格:
 (一) 個人:現職國內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之教師、研究人員或碩博士班
      之研究生。
 (二) 團體:經政府立案之文化資產相關團體 (應出具從事文化資產保存
      、維護相關工作經歷說明) 。


四、申請補助方式:備文 (申請個人應提供服務或就讀單位公函,申請團
    體之單位公函) 併同申請表 (如附件) 及下列文件於會議或活動前六
    週送達本會,逾期恕不受理。          
 (一) 論文發表類:
      1.論文被接受發表之證明文件(信函或電子郵件)影本。
      2.該會議學術地位與重要性、日程表及地點等有關資料。
      3.擬發表之論文摘要、關鍵詞表及論文全文 (中文以外) 影本。 (
        應以首次發表之論文為限,該論文若係合著者,每一論文以補助
        一個名額為限) 。
      4.近三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抽印本或影本 (五篇以內) 。
 (二) 參與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會議、研習或學術文化交流活動類及參
      與文化資產重要國際組織類:
      1.主辦單位簡介及致申請人或團體之正式文件影本。
      2.會議或交流活動之地位與重要性、日程表及地點等有關資料。
      3.有關此行目的、任務、欲達成目標及效益之書面說明,格式自訂
        。


五、申請補助項目如下,本會將依年度經費及個案情況酌予考量:
 (一) 交通費:
      1.往返機票:由國內至國際會議舉行地點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
        ,以搭乘本國籍班機為優先。
      2.國外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交通費:以路程所必須,往返各一次為限
        。
 (二) 於當地正式會議或活動期間生活費 (不含飛機航程) :請依「中央
      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
      各機關 (含事業機構) 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
      數額表」標準為基準列支 (請逕上主計處網站查詢 (http://www.d
      gbas.gov.tw)  。
 (三) 會議之註冊費。


六、本會審查各申請案,其核准原則如下:
 (一) 論文發表類:依申請者擬參加之國際會議性質及其在學術上之國際
      知名度、重要性及申請者之研究潛力、論文水準等作為主要之評審
      標準,委請專家學者審查。
 (二) 參與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會議、研習或學術文化交流活動類及參
      與文化資產重要國際組織類:依所參與會議或活動及組織之重要性
      及對於促進國際文化交流之預期效益等作為主要之評審標準,委請
      專家學者審查。
 (三) 論文發表類不論是否合著,皆以補助一人發表為限,同一申請人在
      同一年度內最多可獲補助二次。若申請參加同一會議之申請人超過
      一人者,得酌予限定補助人數;參與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會議、
      研習或學術文化交流活動類及參與文化資產重要國際組織類:同一
      團體或個人在同一年度內最多可獲補助一案,每案以補助一人為限
      。
 (四) 同一案件不得同時或分別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如經查出,則不予
      補助;如獲主辦單位部分補助請於計畫中註明。惟於本會核定後如
      有不足,得向其他單位申請。


七、獲本會核定補助定案者,如欲變更行程或註銷時,應以書面事先報經
    本會同意。


八、經費報銷及撥付方式:
 (一) 受補助人或團體於會議或活動舉行完畢一個月內,依本會核准之補
      助項目,備文檢齊下列文件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並經所屬
      主管及會計人員審核蓋章後,送本會辦理核銷:
      1.本會同意補助函影本。
      2.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1) 機票票根 (檢據核實報支。若無法搭乘本國籍班機,得由本人
          填具因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其機關 (
          構) 首長核定後,可改搭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格式請逕自本
          會網站下載。如未附申請書得不予核銷)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
          據。如係電子機票,請加附登機證。
      (2) 註冊費收據。
      (3) 生活費,依據行政院頒「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後附之「中
          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
          「中央各機關 (含事業機構) 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
          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標準為基準計支。
      (4) 外幣兌換水單或實際出國前一天 (如逢假日往前順延) 之臺灣
          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報支。
 (二) 申請人服務、就學機構或團體出具之領款收據。
 (三)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員出國報告提要及出席國際會議報告書 (格式
      請逕自本會網頁下載) 。
 (四) 同意授權本會以各種收 (集) 錄、重製及發行送存報告及提要之著
      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如經審定其內容具參考價值,可供公眾
      使用者,本會得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上網登錄作業。
 (五) 申請案辦理時間如於十二月間舉行,因涉及本會年度預算控管事宜
      ,核銷結案作業期限及程序將依個案調整、核定,請依本會同意函
      規定辦理。


九、重度殘障、因行動不便須以輪椅代步出席學術會議者,得補助一名隨
    行看護人員之旅費,其旅費之申請及報銷,與申請者併案辦理。


十、未依本要點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辦理者,三年內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十一、應本會主動邀請出席之會外人員,其補助事項,準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