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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民間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主旨:為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民間共同推動各類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與活化再利用之相關工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特訂定「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民間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二、 依據:本作業要點係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八十九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處施政計畫及預算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對象: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專業團隊、民間團體:

1、 大專院校文化資產相關系所、立案之民間團體、屬於社區層級計畫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等,並具有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實務經驗者。

2、完成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或指定之保存團體。

3、完成列冊或指定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團體。

4、前述2、3之保存者或保存團體得委託公司、民間社團、學校協助提案辦理。

() 個人(自然人):

1、完成登錄或指定之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者及其傳習藝生。

2、完成指定或列冊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者及其傳習藝生。

3、前述第1、2之保存者及其傳習藝生得委託公司、民間社團、學校協助提案辦理。

四、補助辦理項目如下:

         (參照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資產業務補助內容)包括:古蹟、歷史建築與聚落、文化景觀、古物、遺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為輔助重點,其主要內容如下:

() 針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A類(詳綜規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1、世界遺產潛力點推動計畫。

2、地方文資專責機構籌備計畫。

3、縣市層級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計畫。

4、鐵道藝術網絡、眷村等文化性資產計畫。

5、其他

() 雖未具文化資產身分者,但經縣市政府等專業單位評估後仍具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監管、經營管理及活化價值性計畫之普查或先期調查研究與可行性評估等先期作業輔導事宜。

() 為因應政策、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與本處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活化及再利用、國際交流等計畫,得專案提出申請,經本處核可後補助。

           B類(詳有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1、 古蹟、歷史建築之修復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及工作報告書等。私有古蹟、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

2、 聚落、文化景觀之保存計畫、管理維護計畫、再發展計畫及產業開發再利用、社區營造計畫等。聚落及文化景觀建物及環境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等。

3、 遺址之發掘、監管及管理維護。遺址活化利用(遺址公園或遺址文化園區、展示等)之規劃設計、施工、緊急搶救、修護及監造等相關事項。

4、 古物之管理維護,包括公有古物國寶、重要古物或一般古物之管理維護,無主物、沒入文物之管理維護,緊急搶救及管理維護。

5、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遺址、古物之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C類(詳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五條所指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相關之基礎普查研究計畫、保存維護與推廣計畫。

() 針對專業團隊、民間團體:

          A類(詳綜規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1、 針對已指定、登錄之文化性資產標的、眷村文化性資產與鐵道藝術網絡文化性資產計畫,推動後續之保存、維護、活化等相關工作。

2、 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計畫,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絡之建構與運作,強化與社會大眾之互動及交流。

3、 為因應政策、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與本處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活化及再利用等計畫,得專案提出申請。(各縣市政府應針對上一年度輔導之執行績效進一步檢討、評估與檢視。)

          C類(詳無形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五條所指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相關之保存紀錄、傳習、出版、調查研究、展演、推廣活動、學術研討、祭典科儀(含祭儀所需物品)等。

() 個人(自然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者:

            A類(詳綜規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計畫,提升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絡之建構與運作,強化與社會大眾之互動及交流。

            C類(詳無形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五條所指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相關之保存紀錄、傳習、出版、調查研究、展演、推廣活動、學術研討、祭典科儀(含祭儀所需物品)等。

五、程序與日期:

           A類綜規組: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前述第四點規範本類別,並進行初審後,提出相關計畫申請。

() 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得依前述第四點規範本類別,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訂之初審收件時間,提出相關計畫申請及相關立案等證明文件。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填寫初審評估/推薦理由表),再送本處進行複審。全國性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得逕向本處提出申請,經本處業務單位辦理審查程序,並簽陳本處首長核可後補助之。俟核定後由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出具領據、未重複支領補助證明及成果等送處,俾憑撥款、核銷。

() 計畫內容對文化資產具重大助益或因應政策、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與本處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活化及再利用、國際交流等施政計畫需求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專業團體與民間團體專案提出申請,經本處業務單位辦理審查程序,並簽陳本處首長核可後補助之

() 請依計畫封面、計畫參考格式及相關文件(參照附件一)填報計畫及經費表,函送報告書型式十五份向本處申請。

() 申請截止日期:

1、直轄市、縣(市)政府原則於每年七月底前提報下年度計畫。(因緊急搶救所需之計畫及具時效性、特殊性之案件,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2、計畫內容對文化資產具有重大助益或因應政策、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與本處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活化及再利用、國際交流等施政計畫需求者,得不受前項申請時間之限制。

3、計畫內容對有形文化資產具重大助益或因應政策、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與本處推動有形文化資產保存、活化及再利用、國際交流等施政計畫需求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B類有形文化資產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前述第四點規範類別,並進行初審後,提出相關計畫申請。

()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所有、使用或管理人(團體)申請依前述第四點規範類別之計畫及日常管理維護等補助,必須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與補助。

() 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個人得依前述第四點規範類別,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訂之初審收件時間,提出相關計畫申請及相關立案等證明文件。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填寫初審評估/推薦理由表),再送本處進行複審。俟核定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及成果等送處,俾憑撥款、核銷。

() 請依計畫封面、計畫參考格式及相關文件填報(如附件一格式);並依前條所敘各類造成一冊,含提要表、初審會議紀錄,函送報告書乙式十五份向本處申請。

() 申請截止日期:

1、直轄市、縣(市)政府原則於每年四月底前提報下年度計畫。

2、 有形文化資產需緊急搶救或發生重大災害者,其申請期限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惟若屬重大災害,古蹟及歷史建築應依據「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後,再函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C類無形組: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前述第四點規範類別,並進行初審後,提出相關計畫申請。

() 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得依前述第四點規範類別,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訂之初審收件時間,提出相關計畫申請及相關立案等證明文件,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填寫初審評估/推薦理由表),俟核定後由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出具領據、未重複支領補助證明及成果等送處,俾憑撥款、核銷。

() 計畫內容對文化資產具重大助益或因應政策、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與本處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活化及再利用等施政計畫需求者,得專案提出申請,經本處業務單位辦理審查程序,並簽陳本處首長核可後補助之。

() 請依計畫封面、計畫參考格式及相關文件(參照附件一)填報計畫及經費表,函送報告書乙式十五份向本處申請。

() 申請截止日期:

1、直轄市、縣(市)政府原則於每年六月底前提出申請。

2、 因緊急搶救所需之計畫及具時效性、特殊性之案件,得以專案方式辦理,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六、經費編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列年度計畫經費需求,應依各該地方有關預算編列標準計列。且不得超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七、經費補助原則:補助每分項計畫原則(第四點):(檢附直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財力分級表暨補助比率,如附件二)。

           A類綜規組、C類無形組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部分: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二分之一)。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十分之七)。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十分之八)。

4、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五(十分之八點五)。

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十分之九)。

() 專業團隊、民間體:補助部份所需經費,但以不逾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原則。

() 個人(自然人):補助部份所需經費,但以不逾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原則。

           B類有形組:

           詳「有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一覽表」。

八、審核及注意事項:

() 審核:

               初審: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政府及民間所提送計畫書辦理初審。

          複審:

1、 本處綜合規劃組、有形文化資產組、無形文化資產組分別組成「複審小組」,針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已完成初審之A類、B類及C類計畫書,必要時得安排實地勘(訪)查,再辦理複審,並邀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申請單位進行簡報。

2、 申請案件得由本處上述各組及相關學者專家共同組成評審小組審核並由各縣市政府進行簡報,經審查後決定補助經費。

3、申請案件之各縣市政府進行簡報,其內容之重點:

() 推動文化資產工作之政策方針、推動策略及困難。

() 上年度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情形、成果及評估。

() 申請案件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等(包括:專業團隊及民間團體與當事者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活化等相關計畫之初審辦理程序、入選計畫之內容及及執行方式、未來輔導策略)。

4、上開補助經費以申請單位已編列配合款或計畫效益高者為優先考量條件。

5、 評比標準:依據「文建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第十一點規定辦理計畫評比。

6、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遺址之修復再利用工程,如辦理變更設計且經費額度調整增加時,應先由各主管機關辦理審核後,再提交本處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審查。

() 注意事項:

1、 為利計畫執行、縣市納入預算證明及落實地方政府之權責及自主性,本處將針對計畫核定總經費,由縣市政府依計畫優先次序及業務急迫性,自主調整相關計畫及經費。

2、 本作業要點之補助款應納入預算辦理(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及個人提案免納),並依規定自行編足地方配合款,專款專用。經核定補助款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及納入年度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地方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及相關規定辦理。

3、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作業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文建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民間組織團體接受本處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且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該整項經費支用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如違反者,本處即撤銷補助,並追回補助經費。

4、 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上述一至三款規定者,本處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處下一年度審查之參考。

5、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

6、 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及個人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並繳回受本處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

九、撥款方式:

          A類綜規組:

() 第一期款:由申請單位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第一期款領據、年度工作及摘要進度表、概算表、同一案件補助項目未向不同機關(構)重複申請補助切結書、足額納入預算證明(補助對象為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及個人者免附)後,逕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至申請單位所指定銀行帳戶。

() 第二期款:各核定補助案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及年度終了前,檢送第二期款領據、補助案經費表、成果報告書、成果自評表、整理造冊之原始支出憑證(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者免附)、個人所得歸戶證明等相關資料辦理結案,經審核通過後,依據實支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

() 補助經費未達十萬元者,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送納入預算證明(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核定之修正計畫書、領據、補助案經費表、成果報告書、成果自評表、整理造冊之原始支出憑證(補助對象為專業團隊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者)、個人所得歸戶證明等相關資料,經審核通過結案後一次撥付。

() 補助計畫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賦,應按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B類有形文化資產

() 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類計畫完成發包訂約後,依核定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工程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檢附工程查核紀錄或估驗紀錄,依核定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本處得視預算控管情形,依實際工程進度撥付分攤補助經費,撥款比例為實際工程進度扣除已撥付百分之三十後之比例,例: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七十八,則撥付分攤補助經費比例為百分之七十八減百分之三十等於百分之四十八);計畫執行完成,檢附工程完工驗收結算、施工竣工圖(含光碟)等相關資料,依據實支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

() 計畫類、規劃設計類計畫經核定修正計畫或權責確認後,依核定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年度終了或計畫執行完成,檢附經審核通過成果報告(或規劃設計書圖)等相關資料,依據實支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

()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類計畫經核定修正計畫後,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年度終了或計畫執行完成,檢附經審核通過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依據實支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

() 各類計畫如有特殊情形,經簽核首長同意後,得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撥款。

           C類無形組:

() 第一期款:由申請單位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第一期款領據、年度工作及摘要進度表、概算表、同一案件補助項目未向不同機關(構)重複申請補助切結書、足額納入預算證明(補助對象為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及個人者免附)後,逕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至申請單位所指定銀行帳戶。

() 第二期款:各核定補助案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及年度終了前,檢送第二期款領據、補助案經費表、成果報告書、成果自評表、整理造冊之原始支出憑證(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者免附)、個人所得歸戶證明等相關資料辦理結案,經審核通過後,依據實支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

() 補助經費未達十萬元者,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送納入預算證明(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核定之修正計畫書、領據、補助案經費表、成果報告書、成果自評表、整理造冊之原始支出憑證(補助對象為專業團隊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者)、個人所得歸戶證明等相關資料,經審核通過結案後一次撥付。

() 補助計畫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賦,應按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十、考核評鑑:

() 為加強輔導、督導考核,得辦理期中或期末簡報,請縣市政府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派員輔導了解。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景觀、遺址等資本門業務工程施作項目,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工程品質控管,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將籌組督導考核小組不定期至各縣市政府進行工程進度及品質考核。

() 計畫核定後於撥付第一期款時,請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件三),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月報表或季報表(如附件四),B類有形文化資產請填報進度及經費執行列管表,格式如附件四之一、二),並檢附有形組「進度及經費執行列管表」於附件。並分由交予本處相關督導單位(文化資產綜合業務之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眷村文化資產、鐵道藝術網絡、世界遺產潛力點等;有形文化資產業務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文化景觀、遺址及古物等;無形文化資產業務之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等本處相關組)考核,執行細項如下:

1、受補助機關應於計畫執行開始,填列年度工作摘要表及進度表,提報本處進行管制考核。

2、受補助機關應按月(季)填報執行進度情形回報本處(免備文),俾以追蹤管制進度。

3、補助計畫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內,未能發生權責者,本處得註銷補助計畫,另行核列其他補助計畫。

4、屬硬體類之修復及再利用工程計畫,文建會督導考核小組,依據行政院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不定期至各縣(市)政府進行工程進度及品質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上揭規定辦理工程品質控管。

5、本處訂定「古蹟歷史建築保存維護督導考核計畫」,於年度計畫核定前,籌組「督導考核小組」辦理綜合考核。

6、上揭考核結果,將於本處網站公布,並得作為以後年度補助額度之參據。

7、有形組補助案經考核優良者給予適度獎勵。

() 計畫辦理完成後,應檢送執行成果(如參與人數、活動成果彙整資料、執行計畫之優缺點檢討、相關文宣品、研究報告書、數位化資料、財產登錄等等),並填寫執行成果自行評估表(如附件五,有形組免填)及活動成果報告(如附件六)各二份。

           考核評鑑注意事項: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處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

() 本作業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若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處核准。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處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惟本處得作非營利之無限期使用。

() 受補助案件應完整繳交附件六成果報告書所需電子資料,供本處登載於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網,本處擁有該項電子資料永久使用及編輯之權利。

() 同一案件同一申請補助項目已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或附屬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補助或獲選「行政院新聞局電影短片及紀錄長片輔導金」之影片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委託製作之拍攝計畫者,本處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 經本處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請撥第一期款時,檢附同一項目未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或附屬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助之切結。

() 同一案件其補助項目不同,而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構)申請補助者,本處酌予補助,惟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一、其他:

()  因應政策、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與本處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管理及再利用、國際交流等施政計畫需求者,不受申請時間限制,得專案提出申請補助計畫,並經本處業務單位辦理審查程序,並簽陳本處首長核可後補助之。

()  因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意外事故發生,導致具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規範之文化資產身分者遭受災損時得專案提出緊急或搶救計畫,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