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縣市文學交流及資源整合、活絡創作風氣,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廣地方文學活動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
補助項目: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學獎獲獎作品之各項相關推廣計畫:活動範圍須為全國性或跨縣市。
(二)
作家在地寫作計畫: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邀請作家以該直轄市、縣市為主題提出寫作計畫(須包含發表機制)。
(三)
補助項目為經常門,不含固定薪資、獎金、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等。
四、
補助原則:
(一)
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補助:
第一級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第二級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第三級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第四級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第五級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二)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總補助上限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三)
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編列配合款。
五、
申請方式:
(一)
申請時程:於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次一年度計畫(一百零一年度為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
(二)
申請單位應填寫補助計畫書(A4規格)各十份(格式詳申請附件)。
六、評審作業:
(一)
本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提案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到會簡報。
(二)
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三)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惟相關補助金額須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撥款方式:補助款項分三期撥付:
(一)
第一期款: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獲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本會核定補助金額後,函送修正後計畫、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申請撥款。若非納入當年度預算者,須檢附議會同意墊付函。
(二)
第二期款: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獲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函送領據、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八十證明申請撥款。
(三)
第三期款: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獲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函送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結案經費明細表、領據、剩餘款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辦理核銷結案事宜。
八、管考方式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計畫經費分配暨工作進度表,另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會要求填報執行進度。
(二)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執行中如有變更,應敘明理由函報本會核定後據以執行。
(三)
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會得視實際狀況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並追繳補助款。已撥付未執行之補助款(剩餘款)應悉數繳回。
九、注意事項:
(一)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案經本會同意並核定補助額度後,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納入縣市預算辦理。
(二)
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應按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三)
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會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會為指導單位,同時於記者會或與新聞媒體聯繫時加強宣導本會補助宗旨。
(四)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本會及附屬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