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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表演藝術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得由表演藝術文化創意事業主動尋找適當空間,或由民間自行提供適當空間提出申請補助,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提供適當空間供表演藝術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提供本會主管之表演藝術文化創意事業作為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之用者。

三、 補助項目:空間提供者負擔下列費用之一者,得給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

() 設置或修繕創作、育成、展演設施之費用或其貸款利息。

() 維持空間及其設施之相關必要費用。

四、 申請時間及方式:依本會公告辦理。

五、 申請文件:申請人應提出空間利用計畫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 所有權狀等有權提供該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

() 受提供者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文件。

() 無償或優惠方案提供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

() 利息、費用及稅金之支出證明文件。

() 其他本會所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六、 評審及審查時間:

() 本會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及業界人士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核空間利用計畫書、補助項目及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 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建議補助之期間、比率、金額等

()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會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

七、 補助原則:

() 獲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監督。有上述情形者,核銷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或相關證明文件。

()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使用用途,因實際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應事先函報本會同意。如有挪用情事,本會得廢止補助,獲補助單位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 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會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跨年度計畫之核作業,由本會另案簽約辦理。

八、 經費撥付及核銷:

()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補助款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本會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獲補助單位於竣工並驗收完成後,檢送工程發包契約書影本、細部設計書圖、原始支出憑證、支出明細表、竣工結算證明、成果報告書(如附件)及收據,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撥付。如因案件特殊,得敍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

()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合約依約辦理,補助經費採分期撥付方式辦理:

1、 第一期款(百分之五十)於獲補助單位檢送修正計畫書(含細部設計書圖)、工程發包契約書影本、開工證明及第一期款收據,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撥付。

2、 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於獲補助單位檢送檢送全案原始憑證、支出明細、竣工結算證明、成果報告書(如附件)及第二期款收據,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撥付。

() 執行結果應依計畫實際執行金額、本會與其他經費來源分擔比率辦理結算,其有賸餘款應按本會補助比率繳回;另其有違約金或逾期罰款等亦同。

九、 計畫執行及管考:

() 獲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核定補助通知函,因可歸責於獲補助單位之事由,逾二個月仍未完成第一期款所需送會核備之相關資料者,本會得廢止補助。

() 計畫各項工程若因施工之實際情形與原設計不符或其他原因,有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之必要時,該項變更設計應以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為原則。變更設計所需經費應在原計畫預算下調整支應,其因變更設計致總經費超出部分,由獲補助單位自行籌應。

() 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會得視實際狀況廢止補助並追繳補助款。已撥付未執行之補助款(剩餘款)應全數繳回。

十、 獲補助單位應配合事項:

() 提供成果照片六至十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並同意無償授權本會作不限地域、時間、次數、方式之非營利業務推廣運用。

() 依核定之噪音、消防及公共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或表演設施設置或修繕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函報本會備查。

() 詳實記錄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本會及審計機關查核。

() 受補助單位如違反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廢止並追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一、本會為確保鼓勵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提供空間予表演藝術文化創意事業使用,如有特殊情況需立即改善之修繕工程,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