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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7: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輔導成立科技與表演藝術媒合服務中心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科技與表演藝術跨界合作,以利國內跨界創作活絡發展,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輔導成立科技與表演藝術媒合服務中心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經政府立案之具數位藝術與科技專長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大專院校相關藝術系所、育成中心、工作室及公司為限。

三、執行方式及內容:

            以跨界製作媒合、諮詢、資源整合、人才培訓、技術研發為主要工作項 目,提供國內表演藝術團體跨界創作相關資訊,媒合技術研發實驗室與表演藝術團隊,提供表演藝術團隊、創作者、研究計畫者或相關非營利組織軟、硬體設備、轉譯與技術服務,有效建立科技與表演藝術跨領域創作之平台。

() 探討表演藝術與科技結合創作的各種可能性,辦理交流會議、工作坊分享專業知識及經驗,豐富國內創作者及觀眾對於國際間跨界合作的瞭解。

() 成立專業領域媒合及諮詢小組,提供表演藝術團體科技媒合及服務,並對於本會補助之跨界創作團體提供技術諮詢,整合現有多媒體數位藝術與科技人才資料庫。

() 辦理案例分享座談,以媒合科技與表演藝術創作及輔導之案例為座談主題,分享跨界合作經驗。

() 整合國內學校、中心及私人機構設備、進行資源調查、技術研發、應用軟體開發等研究計畫,以利未來表演藝術團體可資運用,提升應用科技水平。

() 開設軟、硬體應用課程,引進國外最新技術及推廣,讓國內表演藝術創作者、團體對於科技有更多瞭解並實際體驗,以利跨界創作。

四、申請計畫書內容:

() 計畫綜合資料表(如附件)

            含計畫名稱、執行單位名稱、計畫經費、工作進度表、計畫主持人、聯絡人、電話及計畫內容摘要等。其中計畫主持人應敘明相關經歷。

() 營運計畫書內容

1、計畫期程:請詳細說明工作及相關活動期程。

2、計畫目標:工作計畫及各工作項目欲達成之目標(請分別具體敘述)。

3、計畫實施策略及方式;工作計畫及各工作項目之實施策略及方法。

4、媒合服務中心:

() 現有軟、硬體設施、空間規劃及使用現況、服務內容、支援能力。

() 業務計畫、經費計畫、媒合服務計畫及其他營運相關資料。

() 人力配置及資源需求(依工作計畫及工作項目分別敘明):

() 預定參與計畫有關人員之配置狀況:參與計畫執行者為機構內部人員或外聘人員、執行者之學經歷、投入工作之時(天)數。

() 外聘人員需先取得其同意執行計畫之證明文件影本。

() 其他創意作法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過去策劃執行跨界創作相關工作證明或資料

() 工作項目須至少包含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內容及其他項目擇一。

五、 補助原則及經費預算:

() 每一案以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整為原則,申請單位自籌款需至少佔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籌措。實際補助名額及經費依預算金額及審查結果調整。

() 經費運用不得編列設備購置費,包括電腦器材、辦公設備、空調設備等資本門費用,如經發現本會不予支付該筆經費。

六、 受理申請時間:

            於本會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檢具前點所列申請計畫書及相關申請文件一式十份郵寄或親送本會申請。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文件時,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 評選規則:

() 依據本要點相關規定進行申請計畫之資格審查,其符合者再送由專家、學者及本會代表組成之評審委員會,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

() 評選項目及比重:

1、計畫可行性、具體媒合策略、軟硬體設備、人力規劃、簡報答詢(百分之五十)

2、育成、輔導及媒合科技與表演藝術跨界合作之能力(百分之二十)

3、過去辦理類似計畫實績(百分之十)

4、經費合理性及投入配合款比例(百分之二十)

() 各申請案之審查結果,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年度審議結果而定,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 計畫執行期程:受補助計畫應於獲補助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執行完畢。但有於特定期間或跨年度執行之必要,並經本會核定者,不在此限。

九、 考評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會得辦理期中與期末審核,或進行現場訪視與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如不依計畫執行或違反契約約定,本會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如執行績效良好,本會將於下年度優先補助。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受補助單位應同意本會無償運用結案成果之內容物,做為日後推廣之用。

() 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會為指導單位。

十、 撥款及核銷:

            補助款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 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1、 第一期款:於本會核定,並完成契約簽訂後,檢送第一期款收據及修正計畫書(電子檔)各乙份,經審核無誤後撥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

2、 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七月一日前提具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並以簡報方式說明執行進度,經審查通過後,檢送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第二期款收據及第一期款經費支出原始憑證辦理撥付百分之四十補助款。

3、 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十一月一日前提具期末報告書(含電子檔),經本會召開期末審查會議暨現場訪視通過,於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第三期款收據、第二、三期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期末報告書(含本會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及全案電子檔等函送本會,經審核無誤後撥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

() 補助款如有結餘,或未經審核通過者,應即繳回本會。計畫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受補助單位應事先報會核定,如計畫變更幅度過大,本會得酌減或取消補助款。計畫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核銷結報者,本會得廢止補助;跨年度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會另案簽約辦理。

()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會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 本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會。

() 計畫獲政府機關補助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違反本要點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將其列入未來評審之參考、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 受補助單位應派員參加本會之推廣活動。

()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

() 申請單位需提供正確與完整資料,若提供不實資料者,以致影響評選及行政作業,本會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

() 申請文件(含企劃書及光碟),不得請求取回。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