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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敘事短片攝製獎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敘事電影人才培育之
    紮根工作,鼓勵青年學子從事敘事短片之創作與攝製,特訂定「行政
    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敘事短片攝製獎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獎助對象:就讀國內各大專院校與研究所之在學學生,申請者應擔任
    敘事短片之導演。


三、獎助項目、金額及名額:
(一)獎助項目:敘事短片(片長以三十分鐘以下為原則),內容須具原
      創性,能表現出導演具有特別敘事精彩故事的能力,且未曾於國內
      外公開發表。若為學校作業或畢業作品,請註明。
(二)獎助金額:每名上限新台幣五十萬元,評審委員得斟酌增減之。(
      相關獎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
      減或停止獎助。)
(三)獎助名額:每年以十名為原則。


四、申請期程、文件與程序:
(一)申請期程: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計畫書,內容需含以下資料:
     (1)片長(以三十分鐘以下為原則)。若入圍,評審有權要求超長
          者縮短其片長。
     (2)類型、表現手法、故事大綱、人物表、文字劇本(若有分鏡圖
          ,需檢附)、拍攝器材、日程計畫表及預計發行計畫。
     (3)學校可提供之設備、器材(是否收費),預計向外租借之設備
          及器材。
     (4)若有指導老師或為畢業作品,須註明指導老師姓名及其簡介。
     (5)經費預算表。(如附件二,不得編列器材及設備購置經費)
     (6)若曾獲得國際性或全國性影音獎項,請註明。
      3.申請者過去擔任導演之作品,請自行剪輯精華片段(不超過三分
        鐘),以 DVD  規格繳交。
      4.若為第一次拍攝者,繳交申請案之試拍帶(不超過三分鐘),以
        DVD 規格繳交,無試拍帶者,視為放棄申請。
(三)申請程序:
      1.請備妥十份申請文件(含申請表及計畫書)、二份過去作品精華
        片段光碟或二份試拍帶光碟,於申請截止期限內,以掛號寄達本
        會第二處(台北市北平東路 30-1 號,電話:02-23434147 ),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請在信封上註明「敘事短片攝製獎
        助申請」。
      2.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選與否,恕不退件。


五、攝製規格:應以 HDV  的 DV 電子數位規格或更高級規格拍攝及製作
    完成,螢幕比例需為  16:9 。


六、評審作業:
(一)初審:由本會就申請者資格、應備文件進行審查,申請文件不齊全
      者,本會得函知其應於一定期限內補件;補件次數以一次為限,且
      逾期不受理補件。
(二)會審:
      1.本會得遴聘相關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評審作業。
      2.評審委員得就申請案之創意、敘事能力、可行性、預期效益及經
        費編列合理性等項綜合考量。


七、公布時間: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八、交片時間: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九、撥款及核銷:有關撥款與核銷細節,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如附件三)及契約書相
    關規定辦理。


十、注意事項:
(一)同一申請案不得重複領取本會、本會附屬機關與財團法人國家文化
      藝術基金會獎(補)助款;其同時獲獎(補)助者,應擇一領取。
      如有重複領取獎(補)助款之情事者,本會將廢止獎助,並追回已
      撥付款項。
      申請者如同時申請其他機關(構)資助,或為委製、合製之計畫者
      ,應於申請書中述明。
(二)計畫執行期間,本會得派員監督,獲獎助者有義務定期配合本會說
      明計畫進度。
(三)獲獎助者應於規定交片日期前,檢具成果報告書及 DVD  版本七份
      予本會;逾期且未事先獲本會同意核備者,視同放棄,本會將撤銷
      獎助資格,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四)獲獎助者拍攝完成之作品,須經本會遴聘有關專家學者進行審查,
      通過者始得辦理結案與請領尾款事宜;未通過者,則不予撥付尾款
      。
(五)獎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且不得購置任何器材設備,亦不得挪為他用
      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六)完成作品應在片尾打上「本作品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字
      樣及本會形象識別圖樣;於作品發表時,應於發表之各項文件、圖
      版上註明「本作品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及本會形象識別
      圖樣,並須於發表前一個月函知本會。
(七)獲獎助者應同意獲獎助後,就獎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等資
      料,無償授權本會及授權之人為任何方式、時間、地區、次數之非
      營利利用,不對本會行使著作人格權,並應配合本會推動相關之藝
      文活動,公開發表獲獎助計畫之成果。
(八)作品如需利用他人著作,應先取得該相關著作權人之書面授權同意
      使用,不得侵害他人權益。
(九)獲獎助者於簽約後放棄拍攝,或未依契約書及企劃書之規定執行,
      或有抄襲、剽竊及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等情事,應自負侵權責任,
      本會並得撤銷其資格、解除或終止與獲獎助者之契約,追回已撥付
      款項,且於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當年度獲獎助者,須隔一年後始得再提案申請。
(十一)以外語或非國語發音者,應附中文字幕,以利推廣。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