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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扶植及獎助各該地區傑出演藝團隊,穩定行政營運,提升專業創作水準,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

三、 申請時程: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由各縣市政府(文化局)函送下列資料至本會申請,經本會同意並核定補助額度後,函知各縣市政府納入縣市預算辦理。

() 計畫提要表(格式如附件一)

() 年度計畫書(含計畫目標、執行要項與期程、執行方法及步驟、預定進度、經費需求表、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等)

() 縣市團隊徵選及獎勵作業要點(或申請須知)

() 地方配合款及其他經費籌措來源證明文件

四、 本要點所稱各縣市傑出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指設籍於各該縣市,且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演藝活動,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 提出如何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之具體計畫。

() 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推展。

() 富有藝術創造潛力,每年至少有兩場以上優質演出。

() 財務收支制度健全。

五、 團隊具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列入獎勵範圍:

() 立案不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 入選本會當年度分級獎助演藝團隊。

() 同一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

() 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機關團隊。

() 曾接受獎勵、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 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

六、 入選團隊數量及獎勵金額由各縣市政府參酌相關規定,審議決定之,惟每個團隊補助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萬元,團隊受獎勵期限原則為一年。

七、 為協助團隊行政經營管理及專業創作水準提升,各縣市政府應於扶植期間理行政、演出等訪視評鑑,評鑑記錄應併同期末成果報告書送回本會審查。

八、 經費補助額度:

() 縣市政府辦理傑出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應自行編列預算,本會依據地方配合款之編列、行政執行力與扶植績效等面向,綜合考量補助額度。

() 依據行政院訂頒「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要點對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依財力分級最高補助比例如下:

          第一級為百分之二十。

          第二級為百分之三十。

          第三級為百分之四十。

          第四級為百分之五十。

          第五級為百分之六十。

九、 經費補助項目:本會補助經費,各縣市政府應編列為獎補助費,作為獎勵團隊之用,補助範圍為固定辦公室、排練場地、專職人員訓練、創作新作品研發等項。

十、 配合款編列項目:

() 團隊獎補助費。

() 行政及推廣經費:辦理本計畫徵選傑出團隊之評審、評鑑等行政作業費用,辦理聯合成果展演、團隊交流觀摩、演藝團隊研習、傑出團隊巡迴鄉鎮校園推廣等活動經費,均由各縣市政府自籌經費支應。

十一、撥款方式:補助款項分三期撥付。

() 第一期款:撥付百分之三十,於本會核定補助金額後,函送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至本會,辦理撥款事宜。若非納入當年度預算者,須檢附議會同意墊付函。

() 第二期款:撥付百分之五十,於當年度六月十五日前,函送領據、團隊徵選結果一覽表(如附表五)及團隊基本資料調查表(如附表六)函送本會備查。

() 第三期款:撥付百分之二十,於計畫執行完成後,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函送領據、剩餘款及成果報告書(訪視評鑑記錄及附件二:含附表一至六)一式二份至本會,辦理核銷結案事宜。

十二、進度追蹤:

() 各縣市政府計畫執行中,應配合本會及審計單位所需,回報執行進度。

() 計畫執行中如有變更,應函送本會備查。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應按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 如未依第十一點規定日期辦理,不得申請次年度計畫。

十三、考核評鑑:

() 本會得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實地訪查各縣市政府執行情形,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 各縣市政府應針對團隊之演出資訊、節目策劃、行政營運等作妥善、積極的輔導及掌握,並改善所屬演藝場所舞台設備及管理方式,以促進團隊優質發展,培養優秀具潛力的藝術團隊及人才。

十四、為激勵各縣市演藝團隊創作演出水準,並加強各縣市表演藝術交流,各縣市得選派當年度傑出演藝團隊一名,依演藝團隊屬性(現代戲劇、舞蹈、傳統戲曲、音樂等)參加分類匯演競賽;各類組之冠軍團隊,本會將列為次年度之「演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育成計畫之補助團隊。前項競賽之作業規定,由本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