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文化藝術團體因應
緊急災害並保障其運作,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14 條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化藝術團體,係指從事音樂、舞蹈、戲劇、美術、文學
、電影創作研究及展演之非營利文化藝術團體。
三、本要點之補助,以解決文化藝術團體急難之需要為主。
四、申請急難補助之文化藝術團體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國內合法立案者(不含政府所屬團體)。
(二)從事文化藝術工作著有貢獻。
(三)因遭遇緊急災害,經營陷於困境,致影響後續正常運作者。
五、補助項目、金額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補助項目包括:
1.文化藝術資料之保存、維護及重建。
2.文化藝術展演活動之正常運作。
3.文化藝術設施之興修及設備之購置。
4.文化藝術專業團體臨時排演場所之租金。
5.服裝、道具、燈光、音響及相關展演重置所需之器物。
6.其他因專業所需項目。
(二)每一申請案件依其受災之損失輕重補助,最高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
上限。
(三)補助款視實際需要得一次或分期撥付,核銷期間最長為二年。
六、申請程序如下:
(一)事發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急難補助須填具申請表格,並附財物損失清單、立案證書影本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最近一期繳稅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
掛號郵寄,或專人送交本會。(相關證明文件如因緊急災害無法提
出,得於提出申請一個月內補送。)
(三)申請文件送達本會後一個月內公布審議結果。
(四)審議結果公布後二星期內撥付補助款。
七、申請案件之審議:由本會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藝文界、行政界具有公
信力人士五至七名(含本會業務單位人員),組成審議小組,負責審
議並提出個案建議補助經費。
八、請款時,須檢送領據,俾憑撥款,原始支出憑證須後送本會辦理核銷
;領據上須載明補助金額、具領團體名稱、團章與負責人、會計及經
手人等三人核章、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金融機構帳戶。
九、本要點經核定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