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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5: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提升地方視覺美感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執行「台灣生活美學運動計畫」,鼓勵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提升轄內整體視覺美感,推動空間美學特色,增進
    整體觀光效益,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提升地方視覺美感方
    案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地方政府)。


三、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承辦機關:各地方政府


四、執行方式及內容:
(一)執行方式:
      1.各地方政府就下列執行內容,選擇具體可行的項目向本會提出申
        請,進行規劃研究。
      2.規劃研究重點應包括研擬提升轄內整體視覺環境美感之各項具體
        有效的措施及施政方針(含公、私領域),並提出可行性評估及
        預期效益,擬定相關推動之獎勵作業要點、設計規範或圖樣,以
        獎助方式鼓勵民眾或轄內相關行政機關據以辦理。
      3.各地方政府應委託合適之專業團隊以進行規劃研究案,團隊成員
        應包括都計、建築、設計、藝術等專家學者,至少各乙名,並考
        量其執行經驗及對空間視覺美感的專業程度。
      4.規劃研究案完成後經本會審核通過後據以執行,逐步建立地方整
        體視覺美感及區域特色,創造觀光效益及產值。
(二)執行內容:地方政府可就下列內容選擇一項或數項。
      1.檢討改善基本設計規範與圖說:針對轄內之街道、路標、公園、
        廣場及綠地等之現有基本設計規範及圖說進行檢討,重行擬定具
        美感及可讀性之基本設計規範及圖說,以提升城市之整體美感品
        質。
      2.美感示範點:從目前已完成或興建中之公共設施、文化場域、觀
        光景點及城市門戶場域等,選擇合適的示範地點,再進行美感提
        升之嫁接工作,以增益原計畫之美感品質。
      3.獎勵補助專案:針對生活巷道空間進行檢討,訂定各項獎勵要點
        及措施,鼓勵民眾採行或據以應用(例如:生活中之步道、後巷
        、屋頂、壁面、屋頂、屋瓦、水塔、鐵窗、鐵門、招牌、陽台、
        電線桿、電箱等項目)。
      4.獎項設置:規劃辦理城鄉視覺美感之大獎,如都市景觀大獎及美
        之里大獎等獎項,鼓勵城鄉視覺美感之創造,以引領城鄉美感之
        發展方向。
      5.其他有助提升地方視覺美感之可行性方案。
(三)辦理流程:
      1.申請階段:各地方政府於申請期限內向本會提出申請計畫書,由
        本會擇期召開審查會,審查後核定規劃研究案及其所需經費。
      2.規劃研究階段:受補助單位依本會審查通過之計畫書內容,於六
        個月內完成規劃研究,並提出規劃研究報告書送本會審查。
      3.具體執行階段:
     (1)受補助單位依本會審查通過之規劃研究報告書及其核定經費,
          擬定具體執行計畫書送本會審核通過後,始得執行後續相關作
          業;未通過者,本會不予補助執行費。
     (2)本會於每年九月前辦理執行成效審查作業,核定下一年度的執
          行項目及經費預算,預計執行至一○一年。
     (3)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年度執行成果報告書送交
          本會辦理結案核銷作業。


五、補助項目:
(一)規劃研究費。
(二)執行費(含細部規劃設計費)。


六、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
(二)補助金額:
      1.規劃研究費:各地方政府以申請一次為限,最高補助新台幣一百
        五十萬元,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
      2.執行費:受補助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
        三千萬元(含資本門),本會得依年度預算通過之金額按比例調
        整補助額度,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
(三)本會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檢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財力分
      級表,如附件一)
      1.直轄市政府部分: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縣(市)政府部分:
     (1)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2)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3)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與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計畫
          經費百分之九十。


七、經費編列:本項經費應依地方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中央政
    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八、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計畫理念及目標
(二)計畫內容
      1.轄內環境美學狀況分析
      2.相關局處現有設計規範分析(敘述與執行內容相關者即可)
      3.執行內容(請分項分別敘述)
      4.規劃研究之執行方式
(三)辦理單位分工及配合事項
      1.計畫召集人應以地方首長或副首長為主
      2.相關局處之分工及配合方式
(四)相關資源之整合及配套措施說明
(五)執行進度
(六)經費預算表
(七)預期效益
(八)附錄


九、規劃研究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短、中程目標
(二)針對短中程目標,檢討轄內相關法令、政策及措施之分析與整合
(三)提升轄內整體視覺美感之具體構想
(四)執行內容與推動機制
(五)獎勵要點或設計圖樣(草案,無則免列)
(六)執行期程規劃及預算需求
(七)相關資源整合及配套措施
(八)後續管理維護機制
(九)可行性評估
(十)預期效益
(十一)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十二)附錄(歷次會議記錄及相關案例)


十、具體執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執行目標
(二)執行內容
(三)執行策略及方法
(四)單位分工
(五)相關資源整合及配套措施
(六)執行進度
(七)經費預算表
(八)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十一、申請程序與日期:
  (一)申請計畫書
        1.申請單位應備函檢具詳細之申請計畫書一式十份(申請表格式
          如附件二),於申請期限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2.申請日期:本會另以函文公告受理。
  (二)執行案:規劃研究報告書核定後另行通知。


十二、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申請計畫書:
        1.審查方式:本會召集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地方政府
          代表應提出說明。
        2.審查標準:
       (1)計畫內容之具體可行性(百分之四十)。
       (2)縣市政府重視程度及相關資源整合、配套措施(百分之三十
            )。
       (3)整體環境美感之課題分析及願景(百分之二十)。
       (4)預算編列之合理性(百分之十)。
  (二)規劃研究報告書:
        1.審查方式:本會召集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地方政府
          代表應提出說明,審查通過後決定補助經費及執行項目。
        2.審查標準:
       (1)具體構想之願景(百分之十五)。
       (2)執行內容之可行性及完整性(百分之二十)。
       (3)整體美感課題之分析結果(百分之二十五)。
       (4)相關執行分工及配套措施(百分之十五)。
       (5)民眾參與之可行性(百分之十)。
       (6)預算編列之合理性(百分之十五)。


十三、經費撥付:
  (一)規劃研究案:
        1.申請計畫書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地方政府應檢送納入當年度預
          算證明或追加預算證明及收據至本會憑撥規劃研究案第一期款
          (百分之七十)。
        2.規劃研究報告書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受補助單位應檢送納入當
          年度預算證明或追加預算證明及收據至本會憑撥規劃研究案第
          二期款(百分之三十)。
  (二)執行案:
        1.規劃報告書經本會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決定補助經費額度,
          受補助單位應檢送具體執行計畫書、納入當年度預算證明或追
          加預算證明及收據至本會憑撥年度執行案第一期款(百分之七
          十)。
        2.受補助單位提送年度執行成果報告書送本會審查通過後,應檢
          送納入當年度預算證明或追加預算證明及收據至本會憑撥年度
          執行案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
  (三)依本要點核定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未及納入
        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注意事項:
  (一)各地方政府應統合所屬之文化、都市計畫、營建、環保及工務等
        相關部門,共同研提相關計畫案,並應有相關藝術家或藝術團體
        之參與。
  (二)為免實際執行困擾,各地方政府應針對實施地點之土地取得及使
        用妥為規劃處理。
  (三)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
        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會核定。
  (四)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或違反本計畫規定者,
        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
        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會次年度審查
        參考。
  (五)受補助單位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
        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會補助比
        例繳回。
  (六)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會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七)受補助單位執行本案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應無償提
        供本會非營利使用。
  (八)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標示本會為主辦單位,並
        加強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宣導。


十五、執行考核:
  (一)為加強輔導、督導考核,本會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
        助單位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
        必要時,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
        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季報表,函報本會俾
        憑追蹤管制進度。
  (三)受補助單位之承辦人及相關參與人員等,應配合參加本會各地生
        活美學館辦理之美學講習課程,以提升計畫執行之品質。
  (四)本會得擇期召開期中報告,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會進行相關問卷調查及滿意度評估、出版執
        行成果手冊等,並提供所需之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