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生活美學理念,提升民眾對生活美學之重視及美學涵養,鼓勵策辦優質生活美學之主題展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公立美術館、博物館、公私立大專院校。
(二)
經核准立案或登記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營利事業,本身備有展出空間或為空間經營管理者。
三、補助條件:
(一)
展覽主題需為設計與生活美學,主題內容之類別涵蓋建築設計與景觀設計、工業設計、室內設計、產品設計。
(二)
展期應在三個月以上,以觀念宣導為主,並應辦理推廣教育相關活動。
(三)
申請單位應邀請策展人提出主題規劃,並出版展覽專輯,本會得訂定專輯之建議規格。
(四)
展覽內容可為國內外展品。
(五)
展覽場地限定於台灣地區。
四、補助期程:依契約簽訂履約期間,執行完成申請之內容。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
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展品購置費、規劃設計費、材料費、工程製作費及其他資本性之支出或展覽相關活動所需之策展費、借展費、運費、佈卸展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等,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之人事費、行政管理費、設備購置費及自用或計程車等相關費用。
(二)
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八百萬元為上限,申請單位自籌款比例至少應達總預算之百分之十,各縣市政府或其所屬單位,需依中央對地方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三)
經本會審查具有巡迴展覽價值者,得另增加補助其巡迴展覽費用。
六、
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擬具詳細計畫書乙式十份,向本會提出申請。為求公平及掌握案件審查程序,每申請單位以提出一件申請案為限。(受理收件時間以本會公告為主)。
七、審查程序:
(一)
初審:由本會審查計畫書內容要件是否完備。
(二)
複審:
1、
由本會聘請五至七位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針對通過初審之案件召開複審會議,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出席說明。
2、
經評審小組審查並簽奉本會首長核定後決定補助計畫、經費及項目。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三)
評審標準:
1、展覽內容規劃是否切合生活美學理念及創意性(佔百分之四十)。
2、推廣教育計畫是否具體可行(佔百分之三十)。
3、策展及展場設計之水準(佔百分之二十)。
4、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其他自籌財源的規劃(佔百分之十)。
八、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請依下列資料順序裝訂成冊):
(一)
補助申請表(如附件)
(二)
展覽名稱及主題。
(三)
策展目標及理念。
(四)
展場空間簡介(現況照片、展場規劃平面或立體示意圖等)。
(五)
展覽內容規劃(含展覽期程、執行地點、展品說明及推廣教育計畫等)。
(六)
策展人、展場設計、文宣設計者簡歷。
(七)
展覽整合行銷計畫(說明配合展覽之平面或媒體露出、文宣、周邊商品等整合計畫)
(八)
預期成果及效益評估。
(九)
計畫執行進度表。
(十)
經費預算表(年度預算與經常門、資本門經費預算請分列)。
(十一)
申請單位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補助,均不予退件。
九、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
分三期撥款。
1、第一期: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收據及通過考核之計畫書至本會審核通過後,憑撥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
2、
第二期:展覽開幕後一個月內,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收據及佈展執行報告書(含展覽佈展前、後之照片圖說)至本會審核通過後,憑撥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
3、
第三期:全案於展覽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收據、專輯、全案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展覽佈展前、後照片檔、展出開、閉幕及展出期間活動照片圖說及展覽行銷管道說明)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各一份函送本會,憑撥尾款(百分之二十)。
(二)
逾期未請款核撥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會得廢止其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三)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會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四)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
(五)
各項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經費應照數解繳國庫。
十、考核:
(一)
第一次考核: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於本會要求期限內提出本案之詳細規劃設計書,未能通過者(未按計畫執行或設計水準不佳),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期限未改善或改善成效不佳者,本會得廢止補助或核減補助款。
(二)
第二次考核:本會得於佈展期間派員或組成輔導小組,至受補助單位及展覽場地訪視考評,以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查之重要參考。
十一、注意事項:
(一)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敘明理由函報本會核定後據以執行。
(二)
民間團體及法人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監督。有上述情形者,核銷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會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三週前通知本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
(四)
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五)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本會及附屬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補助。
(六)
受補助單位應保證展覽及計畫內容,無侵害第三人權益情事,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應自行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會受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七)
受補助單位交付之成果報告書,應提供展出照片十至二十張,影音資料五至十分鐘,並同意無償授權本會不限地域、時間、次數、方式之非營利業務推廣與利用。
(八)
若受補助單位隸屬政府機關,其補助款應納入當年度預算辦理,經核定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本會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