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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視覺暨表演藝術人才出國駐村及交流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國內視覺暨表演藝術創作人才與策展人,出國從事駐村創作與交流,特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 補助名額:每年度補助藝術家十二至十六名,分赴與本會簽約之各國藝術村駐村;各年度實際駐村地點、時間及名額由本會另公佈之。

四、申請資格:

() 視覺與表演藝術類:

1、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2、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

3、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演出者。

4、具備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溝通能力(請於「申請資料表」中填列)。

5、二年內未曾獲選本會駐村及交流計畫。

() 獨立策展人類:

1、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2、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

3、具備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溝通能力(請於「申請資料表」中填列)。

4、三年內曾策劃專業展覽或表演或藝術節等活動。

5、二年內未曾獲選本會駐村及交流計畫。

五、 申請時間:每年一至三月間受理申請,為期一個月。確切時間將於每年公告訂之,送件以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為限,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六、申請資料:

() 書面及相關資料:詳如附件一(繳交資料清單)。

() 作品光碟資料格式說明:作品儲存於光碟片,儲存格式應與PC電腦相容(JPGTIFPowerDVD)。

1、視覺藝術類:

() 平面、立體類作品:請提供近三年作品六件,每件提供不同角度圖片二張,共十二張圖片。

() 影音類作品: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一分半鐘以內,剪成片長共四分半鐘以內。

2、表演藝術類: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一分半鐘以內,剪成片長共四分半鐘以內。

3、獨立策展人類:請提供近三年策展案紀錄資料或影像,片長以四分半鐘為限。

七、評選方式:本會將邀集學者專家等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複審與決審三階段之評選工作。

() 初審:由本會業務單位審查申請文件。

() 複審:依初審結果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複審,複審通過者由本會通知決審。

() 決審依下列項目進行綜合考量:

1、駐村計畫及創作觀等。

2、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溝通能力。

3、依評審委員現場要求,以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說明駐村計畫及創作理念。

           通過決選之申請人,由評選委員會推薦為國外駐村藝術家候選人,本會按獲選之正取及備取人員名單,依序辦理相關手續。

八、申請方式:

() 書面、光碟片資料,請以掛號郵寄:台北市北平東路三十之一號七樓第三處第二科。

() 申請截止日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申請100年度視覺暨表演藝術人才出國駐村及交流計畫-(署名)"字樣。

九、補助項目及額度:補助項目、適用範圍與支領方式如下:

() 交通費:乘坐飛機(由台灣至駐村地之捷徑距離經濟艙)、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由機場至駐村地之捷徑距離,不含計程車費用),以及簽證費用;支領時應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及相關原始單據。

() 保險費:駐村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於保額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之「旅行平安保險」、或所駐村國規定之強制保險中擇一辦理,支領時檢送「投保保單」與「支付收據」到會核實支付。

() 創作費、生活費:補助項目與支給標準詳如附件二(補助項目及額度一覽表);支領時應簽收本會「領據」。

十、注意事項:

() 有關外國駐村機構之租金費用,由本會逕付之。

() 獲選人應與本會簽訂契約書,若因故無法於約定期間成行,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 獲選人應自行辦理出國手續,包括簽證申請(簽證資料翻譯)、醫療保險、購買機票等事宜。

() 獲選人應遵守外國駐村機構之規範,如因特殊事由須中途退出或長時間(七天以上)離開駐村地點者,需事先徵得外國駐村機構及本會之同意,經本會書面同意後始可退出或離開駐村地點。違反前述約定者,本會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補助,並結算追回部份或全部之補助款。

() 駐村結束後,獲選人應於契約規範期限內繳交五千字以上之駐村報告、作品光碟各乙份及相關支出憑證,送本會辦理核銷結案。

() 申請人所送之資料,於評選結束後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 獲選藝術家於駐村結束後,本會得視實際情況協助辦理聯合展覽,或於駐村結束後12個月內酌予補助個人部份策展費用,將另訂合約規範。

() 補助經費如有尚有結餘款,受補助者應繳回,未繳回者將停止補助二至五年。

()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