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國內視覺暨表演藝術創作人才與策展人,出國從事駐村創作與交流,特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
補助名額:每年度補助藝術家十二至十六名,分赴與本會簽約之各國藝術村駐村;各年度實際駐村地點、時間及名額由本會另公佈之。
四、申請資格:
(一)
視覺與表演藝術類:
1、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2、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
3、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演出者。
4、具備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溝通能力(請於「申請資料表」中填列)。
5、二年內未曾獲選本會駐村及交流計畫。
(二)
獨立策展人類:
1、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2、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
3、具備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溝通能力(請於「申請資料表」中填列)。
4、三年內曾策劃專業展覽或表演或藝術節等活動。
5、二年內未曾獲選本會駐村及交流計畫。
五、
申請時間:每年一至三月間受理申請,為期一個月。確切時間將於每年公告訂之,送件以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為限,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六、申請資料:
(一)
書面及相關資料:詳如附件一(繳交資料清單)。
(二)
作品光碟資料格式說明:作品儲存於光碟片,儲存格式應與PC電腦相容(JPG、TIF或PowerDVD)。
1、視覺藝術類:
(1)
平面、立體類作品:請提供近三年作品六件,每件提供不同角度圖片二張,共十二張圖片。
(2)
影音類作品: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一分半鐘以內,剪成片長共四分半鐘以內。
2、表演藝術類: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一分半鐘以內,剪成片長共四分半鐘以內。
3、獨立策展人類:請提供近三年策展案紀錄資料或影像,片長以四分半鐘為限。
七、評選方式:本會將邀集學者專家等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複審與決審三階段之評選工作。
(一)
初審:由本會業務單位審查申請文件。
(二)
複審:依初審結果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複審,複審通過者由本會通知決審。
(三)
決審依下列項目進行綜合考量:
1、駐村計畫及創作觀等。
2、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溝通能力。
3、依評審委員現場要求,以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說明駐村計畫及創作理念。
通過決選之申請人,由評選委員會推薦為國外駐村藝術家候選人,本會按獲選之正取及備取人員名單,依序辦理相關手續。
八、申請方式:
(一)
書面、光碟片資料,請以掛號郵寄:台北市北平東路三十之一號七樓第三處第二科。
(二)
申請截止日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申請100年度視覺暨表演藝術人才出國駐村及交流計畫-(署名)"字樣。
九、補助項目及額度:補助項目、適用範圍與支領方式如下:
(一)
交通費:乘坐飛機(由台灣至駐村地之捷徑距離經濟艙)、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由機場至駐村地之捷徑距離,不含計程車費用),以及簽證費用;支領時應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及相關原始單據。
(二)
保險費:駐村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於保額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之「旅行平安保險」、或所駐村國規定之強制保險中擇一辦理,支領時檢送「投保保單」與「支付收據」到會核實支付。
(三)
創作費、生活費:補助項目與支給標準詳如附件二(補助項目及額度一覽表);支領時應簽收本會「領據」。
十、注意事項:
(一)
有關外國駐村機構之租金費用,由本會逕付之。
(二)
獲選人應與本會簽訂契約書,若因故無法於約定期間成行,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三)
獲選人應自行辦理出國手續,包括簽證申請(簽證資料翻譯)、醫療保險、購買機票等事宜。
(四)
獲選人應遵守外國駐村機構之規範,如因特殊事由須中途退出或長時間(七天以上)離開駐村地點者,需事先徵得外國駐村機構及本會之同意,經本會書面同意後始可退出或離開駐村地點。違反前述約定者,本會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補助,並結算追回部份或全部之補助款。
(五)
駐村結束後,獲選人應於契約規範期限內繳交五千字以上之駐村報告、作品光碟各乙份及相關支出憑證,送本會辦理核銷結案。
(六)
申請人所送之資料,於評選結束後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
獲選藝術家於駐村結束後,本會得視實際情況協助辦理聯合展覽,或於駐村結束後12個月內酌予補助個人部份策展費用,將另訂合約規範。
(八)
補助經費如有尚有結餘款,受補助者應繳回,未繳回者將停止補助二至五年。
(九)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