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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演藝團隊合作徵選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拓展國內演藝團隊多元發
    展空間,促進團隊互相學習交流與分享經驗,鼓勵聯結合作,強化團
    隊經營體質並提昇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係指從事音樂、舞蹈、傳統
    戲曲、現代戲劇等表演活動,並在中華民國政府立案滿一年者,合作
    團隊至多以三團為限,其中一團須為入選本會分級獎助計畫之卓越級
    或發展級團隊。


三、團隊申請本計畫補助須具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當年度合作計畫。(格式如附件二)
(三)團隊合作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上述團隊填報文件須為 A4 尺寸,一式二份送本會審核,免裝訂(格
    式如附件一至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補助範圍:
(一)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學校及其附屬團隊。
(二)最近一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三)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


五、補助項目:
(一)合作方式包括聯合創作演出、觀摩、整合行銷、教育訓練或行政管
      理。
(二)補助上項計畫所需人事費、旅運費、場租費或成果發表製作費。
(三)如申請聯合創作演出,同一演出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六、補助原則:
    合作之團隊不得有隸屬性,申請團隊須編列自籌款,本會得依據計畫
    規模、行政效益及對藝術水準之提升等,核予補助部分經費,最高補
    助額度以新臺幣二百萬元整為上限。


七、受理申請及審查評選時間:
(一)受理申請時間:自本會公告受理日至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
      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準用民法相關
      規定辦理。
(二)審查評選:自收件截止翌日起,以四十五天為原則,必要時本會得
      延長之。
(三)除有特殊原因外,團隊應於本會公告收件期間內,檢附本作業要點
      第三點之指定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申請團隊亦不得要求退還。


八、評審作業:
(一)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
      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
      ,應予迴避。
(二)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
      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會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並正式函知申
      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第一款評審委員名單得於事後公開。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九、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
        及領據,至本會辦理撥款事宜,暫付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尾款)及成果審核: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
        個月內,將領據、全案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成果照
        片檔六至十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無償提供本會業務推廣運
        用),送會審核結案,憑撥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二)核定補助後計畫如有變更,受補助單位應事先報會核備;如變更幅
      度過大,本會得酌減或取消補助款。
(三)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應於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
      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會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四)補助款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檢
      送修正計畫書送本會辦理簽約事宜。
(五)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
      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
      送本會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
(六)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
      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
      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會。


十、本會得就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情形,視業務需要於年度內進行訪視;訪
    視結果作為下年度評選之重要參考。


十一、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