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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3: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莫拉克颱風災後社區組織重建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協助莫拉克風災重建社區凝聚社區意識,整合民間資源,進行重建事務,重塑在地文化特色,恢復居民生活信心,並推動落實社區防災、減災理念,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莫拉克颱風災後社區組織重建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補助期程:自發布日起至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止(得配合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委員會調整實施期程)。

三、 補助區域: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及臺東縣等七縣市。(以受災嚴重須遷村或原地重建之社區為優先)

四、 補助對象:本要點實施區域內並經所在地政府機關立(備)案之社區組織及民間團體。

五、 補助項目及條件:

分「社區重建」及「社區營造員」二大項,社區所提計畫需二項均包含:

() 社區重建:

1、 「社區組織整備、設立及運作」:補助營運設備租用;召開社區會議及相關培力課程;與具重建經驗或社區組織運作三年以上,發展成熟之社區進行媒合及經驗傳承等,協助社區組織運作並規劃重建願景。

2、 「社區文史重建、保存及推廣」:補助辦理歷史文化資源調查、整理、復原與培訓;文化器物與傳統技藝傳承及創新;辦理展現文化脈絡之各項文化祭典(包含祭典籌備期間與祭典活動)與文史重建推廣活動,協助社區保存與發展在地文化特色。

3、 「社區重建刊物」:補助辦理記錄社區重建過程及社區發展之刊物或電子報之培訓與發行,建立社區交流平臺。

4、 「社區災後環境美化」:補助運用在地文化藝術之特色,整理並美化空間。

5、 「社區重建影像紀錄」:補助辦理社區重建影像紀錄或照片徵集工作及培訓,促進民眾參與。

6、 「社區劇場」:補助社區劇場課程,使民眾之生命經驗得以紓發及安慰,協助心靈重建。

7、 「社區地圖」:補助社區繪製災後重建地圖,以加強防災概念。

8、 「社區產業」:補助社區調查在地產業特色、辦理各項產業技能課程及行銷活動,創造在地產業新生力。

9、 有關重建所需之各項觀摩、交流及其他重建事務。

() 社區營造員:

1、 各社區可補助一名專職人力或一至二名兼職人力,以擔任社區重建工作之聯絡窗口及執行。凡具備下列條件者應併同社區提案計畫提出:

() 高中(職)以上,並檢附相關證明。(本項適用至九十九年十一月底止)

() 具備社區事務統籌、協調及計畫執行能力,本項須經由社區會議討論提出(檢附會議紀錄)。

() 檢附社造員履歷及社區重建之想法(五百字以上)。

2、 申請單位理監事(含理事長)不得擔任本計畫之專職人員。

3、 為避免資源重疊,同一專案專職人員於薪資領取期間不得擔任其他單位計畫之專職人員。

4、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不得擔任社區營造員。

5、 社區組織或民間團體於雇用社區營造員工作期間,須配合辦理個人保險事宜。

6、 社區營造員於計畫執行期間若有異動,應以公文函知本會。

六、 補助類型及標準:

() 本要點經費屬經常門,不補助硬體施作費用。

() 本要點有關社區組織營運之設備租用,包含電腦、桌椅、櫃子、通訊設備、網路設備等。

() 本要點補助經費包含社區營造員及社區代表參與課程培訓之交通費用。

() 本要點採三年補助,社區提案九十九年度(第一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五萬元為原則;一○○年度(第二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五萬元為原則;一○一年度(第三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本會得視實際經費需求調整補助各年度提案經費。

() 社區營造員薪資納入社區申請費用,本項目得補助至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止,惟本會得視年度預算核定情形調整補助期程。專職者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三仟元整(含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職災保險、健保、勞退準備金或意外險等,資遣費用需由社區自籌,不補助各年度年終奬金);兼職者每日以八佰元整計,受補助單位需為其加保意外險,其保費由本會補助之。

() 其他未盡事宜,本會得依實際狀況補充說明及要求。

七、 申請程序及時間:

() 本要點依補助範圍劃分為四區,各區甄選四至十個重建社區,預計甄選二十五至四十個重建社區(本會得依實際提案情形增減社區甄選數量)。各區範圍劃分如下:

1、 第一區: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及臺南縣。

2、 第二區:高雄縣。

3、 第三區:屏東縣。

4、 第四區:臺東縣。

() 九十九年度訂於三月至四月接受提案申請;一○○年及一○一年度提案訂於前一年度十月十五日至十月二十五日止受理申請(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接受提案次數及提案時間)。

() 各年度計畫執行期程如下:

1、 九十九年度:自核定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2、 一○○年度: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3、 一○一年度:一○○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 申請單位,於規定時間內將提案計畫(含社區營造員資料,一式十五份)送至本會辦理審查。(計畫書格式詳附件一、二)

() 審查結果經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

() 本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八、 審查作業程序及基準:

() 本會依據第四點進行申請計畫之資格審查,並邀集專家、學者及本會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條規定情形,應予迴避或解聘。

() 審查基準及權重如下:

1、 社區團隊之向心力、執行能力及居民參與度(百分之三十)

2、 社區工作規劃之迫切性、可行性及適切性(百分之二十五)

3、 社區營造員之適切性(百分之二十)

4、 本計畫前年度之計畫執行成效或社區過往工作推動成效(百分之十五)

5、 社區發展之可持續性(百分之十)

() 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本會及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經費補助者,本會不再補助。

() 核定後本會將與受補助單位辦理簽約事宜。

九、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 每年分三期撥款,分述如下:(請款時間依契約規定)

1、 第一期:撥付百分之五十,由受補助單位檢送修正計畫書及第一期款領據送會辦理。

2、 第二期:撥付百分之四十,由受補助單位檢送工作進度報告、第一期款原始憑證及支出明細表及第二期款領據送會辦理。

3、 第三期:撥付百分之十,由受補助單位檢送期末報告書、執行過程相關照片之原始檔案、第二、三期款原始憑證及支出經費表及第三期款領據送會辦理。

() 九十九年及一○○年計畫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執行完畢;一○一年計畫應於當年度六月十五日前執行完畢。

() 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支用,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

() 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另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依規定繳回。

()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 專戶與孳息:

() 受補助之團體,補助費用應存入專戶,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 計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連同孳息及其他收入繳回本會辦理結案,未繳回孳息或無孳息者應敘明原因。

十一、輔導及考評

() 配合本要點執行,本會已另行委託團隊設置四區社區營造站辦理相關輔導培訓工作如下:

1、 社區營造員或社區代表應參加本會委託輔導團隊辦理之培訓課程(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並做為下年度補助之依據。

2、 經本會核定補助之社區,得配合營造站之輔導工作。營造站並將進行輔導紀錄,執行不佳者本會將終止補助契約,不再補助,以建立適當退場機制。

() 為了解受補助社區實際執行活動之成效,本會得於受補助期間不定期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當地文化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應載明本會為指導單位。

十二、 著作權之規範:

本要點補助之各項記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原創作單位應無償授權本會及本會授權之人得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方式之非營利與公益之利用,宣傳成果及各地文化特色發展之各項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應用、網路行銷、戲院播放等活動,原創作單位不得對本會行使著作人格權。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