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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社區總體營造獎助須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社區總體營造,鼓勵
    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培養社區意識,建立人與人以及人與社
    區的新關係,使居民與社區形成互惠共生的生命共同體,特訂定本須
    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為經立(備)案之民間團體,計畫申請內容應符合第
    三點所列之各類別,同一類別申請補助以二年為限。但辦理成效優良
    或具文化潛力,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本須知之補助類別如下:
(一)「社區影像」:透過影像創作(如紀錄片製作、社區小故事拍攝)
      、議題討論等方式,記錄在地文化特色,表達社區生活經驗及智慧
      ,促進社區參與。
(二)「社區刊物」:透過社區刊物(如社區報、電子報)進行社區訊息
      傳播、共同議題討論,表達社區情感,促進社區參與。
(三)「地方文史」:以社區歷史或村史之訪查、整理、寫作、出版、展
      覽等為媒介,發掘在地資源,深化社區認同,以此探討社區願景圖
      像、社區發展等議題,並以社區居民為主進行訪查、記錄、整理等
      工作。
(四)「社區學習」:以研討會、讀書會、社區參訪、人才培訓、終身學
      習等為主要形式之社區營造策略,學習內容應以社區營造、節能減
      碳、營造永續社區等議題為主,並用以從事社區營造工作。
(五)「文學藝術」:以當地出生之文學家、藝術家、各類名人為主題,
      以歷史典故、生活、遺跡等為課題,讓社區居民充分認識、瞭解並
      解說這些人、事、物之故事,同時藉此發展出有助於地方產業提升
      之課題。
(六)「社區工藝」:讓社區居民認識社區特有之工藝,並可從社區傳統
      工藝之資源調查、研習、創作及產品開發等著手,作為社區民眾共
      同思考社區人文教育及產業發展之媒介,進而促進地方產業及觀光
      之發展。
(七)「傳統藝術」:以傳統藝術(包括戲曲、民俗等)為媒介,結合社
      區參與及傳統藝術保存與發展等課題,建立有效之社區營造操作機
      制。
(八)「表演藝術」:以表演藝術(包括戲劇、音樂、舞蹈……等)作為
      主題,營造社區發展特色、並激發社區居民參與感及創造力等。
(九)「藝術創作」:以藝術創作或展示作為社區探討公共議題之媒介,
      鼓勵社區居民一起動手做,激發社區參與感。
(十)「生態保育」:透過社區居民共同進行環境之整理及特有生態環境
      與物種之保育,凝聚社區共同意識,並提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
(十一)「文化資產」:以社區文化資產之調查、通報、保存維護、再利
        用等為媒介,激發社區共同參與、討論,進而善盡社區守護文化
        資產之責任。
(十二)「社區產業」:以社區民眾為主體,共同推動、發展社區型產業
        ,藉由產品開發、共同製作、包裝設計、行銷等議題,激勵社區
        活力,構築共同願景。
(十三)「其他」:未列於上述類別,足以引發社區居民共同關切、參與
        並得共築願景之事項。


四、依本須知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申請表格如附件一)
    、計畫書及立(備)案證書影本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各
    一份。


五、每一申請案應於公告申請期限且活動前二個月提出申請,申請案由本
        會統一收件統一審查,並依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金額。



六、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補助三案,每一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
        萬元及計畫預算總經費三分之二為原則。
    申請書計畫內容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
    受第五點及前項規定之限制,其補助金額由機關首長專案核定。

七、本須知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獎金、紀念品、餐敘(
    餐盒不在此限)、住宿、網站架設、建築物之新建、建築物內外部空
    間改善及硬體設備之購置等費用。且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康
    樂活動及一般性展演活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


八、申請案計畫內容為重大天然災害之後續文史紀錄、社區學習、社區調
    查、社區產業、社區陪伴、環境景觀、社區藝術等工作者,得不受第
    五點第一項限制,並得補助薪資及住宿費用。


九、本會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函檢附領據、原始
    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資料,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案件,如因案件特殊,得敘明理由申請
    分期撥款,並應簽訂契約辦理。


十、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本會及附屬機
    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新故鄉
    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之經費補助者,本會不再補助。


十一、督導及考評: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會得視需要,於計
        畫辦理期間,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提供協助或前往訪視,進行
        考評,以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
        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
  (三)核定之補助案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將列
        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載明本會為指導
        單位。
  (五)受補助單位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須
        知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二、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其
                動支之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接受政府機關之監督。

  (三)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要
                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及相關解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
                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
                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需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
                其賸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