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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一百年度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百年度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

 

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數位電視產業健全發展,鼓勵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未有下列情形之一之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 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經本局取消、撤銷、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者。

()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主題

            應呈現臺灣景觀、人文內涵且富創意,並以符合觀眾喜好,具國內、外市場推廣及行銷為優先。

四、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類型及長度

() 連續劇類: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且全劇應為十五小時以上三十二小時以下。

() 紀錄片類:不得少於四十五分鐘。

五、補助金額度: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製作預估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連續劇類不得逾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並以下列各款金額為上限。結案時,實際支出總費用未達企畫書預估總經費,或獲補助者實際出資總金額未達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本局應分別依獲補助電視節目實際支出總費用乘以原核定比率及獲補助者實際出資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以核算後較低者為準:

() 連續劇類:每集以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上限。

() 紀錄片類:全案以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六、 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電視節目及其企畫書應具條件

() 能突顯高畫質節目影像及聲音特質。

() 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年三月九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者。

() 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

() 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 屬中華民國國籍之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主持人、技術人員(指擔任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及音效等職務者),不得少於各該職務人數之二分之一。

() 屬合資製作者,單一中華民國之投資額應占該電視節目經費總支出之二分之一以上。

() 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受補助之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 於我國電視頻道公開播送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 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不得有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合製、補助之情形。

() 獲補助者不得將其獲選補助金資格轉讓。

七、 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電視節目規格

() 視訊格式應為1080i廣播級HD規格。

() 音訊格式:

1、一般:1/2軌與3/4軌相同立體聲。

2、環場音效:1/2軌杜比E3/4立體聲。

() 電視節目各集完成帶片尾起始處應明示該電視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 電視節目各集完成帶應以HDCAMHDDVCPRO格式及DVD繳交本局驗收。

八、申請補助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以A4橫書雙頁繕寫,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  申請者資格、文件

1、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 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

()  製作企畫說明

1、 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含:

()   基本資料。

()   最近三年節目製作簡歷、收視成效、海外行銷版權交易情形、獲政府補助或委託製作之節目及該節目執行進度等。

()   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2、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說明,含:

()   節目名稱、發音語言。

()   節目類型。

()   總集數、每集長度及全劇(案)總長度。

()   連續劇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及五集劇本。

()   紀錄片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及分場大綱。

()   申請者應載明劇本、故事大綱、分場大綱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之創意或作品改編;如係改編他人作品者,應檢附原著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改編之文件。

()   突顯高畫質節目影像及聲音特質說明。

3、 預估製作期間說明: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完成及公開播送各階段起訖時間。

4、 製作規格說明,含:

          電視節目視訊、音訊規格、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5、 預估經費說明,含:

          平均每集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含稅後金額示之。

6、 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主持人、擔任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及音效職務者之名單、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之具體說明及國籍說明(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 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連續劇類者,應檢附國內外預定排播說明:

()   申請者屬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應檢附國內頻道排檔確認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者屬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檢附國內預定播送頻道之契約書、播送時間及檔期書面說明。

()   節目如已獲國外電視頻道同意播送者,應詳加載明,並出具契約書或意向書等文件。

( 資金說明

1、 應載明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 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應提出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自籌款如為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其補助金額及占自籌款來源之比例。

3、 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   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金之證明文件。

()   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之說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以現金以外之財產出資者,並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另應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並應列明其補助金額及占申請者出資金額之比例。

()   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   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五點、第十六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  切結書:

1、 本企畫案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總額,達本企畫案經費總預算百分之五十時,申請者承諾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 申請補助之節目參與國外活動、影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

3、 申請者承諾於本局核撥第四期補助金次日起滿一年後一個月內交付本局以下文件:

()   獲補助節目於本局核撥第四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之國內外行銷、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展之執行情形(含參與國外活動、影展之名義)及成果說明。

()   獲補助節目於本局核撥第四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   獲補助節目於本局核撥第四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之國內外播送成果,例如各播送平臺(頻道)、播送期間、首播、重播、平均收視率、播出期間總收視點、首播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平臺(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首播、重播收看累積人口數。

( 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九、 申請期間

() 自一百年三月九日起至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止。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收。親自或請他人交送者,應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二科(B區三樓,以收發章戳為憑)。

() 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一百年度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案」。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 評選委員會與評選作業

() 本局先就申請案書面審核

1、 不符合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或第七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

2、 依第八點規定檢附之企畫書所附文件、內容不全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 評選委員會評選

1、 評選委員會組成:

() 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

() 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 評選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選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獲選資格。

2、 評選委員會職責

() 就前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做成獲補助之申請案建議名單及補助金額建議。

() 審查獲補助者企畫案變更申請。

() 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二期至第四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與資料。

() 訂定審查基準。

() 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 決議方式: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額,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原申請案評選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 獲補助者名單、候補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十一、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訂,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之受補助者遞補。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 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履約保證金於獲補助者領取第四期補助金後,無息退還獲補助者。

十二、補助金核撥規定:依契約約定。

十三、執行時程

                 除本局同意獲補助者變更企畫書者外,獲補助者應自簽約日起一年內,完成補助金電視節目之製作,並將該節目於無線電視高畫質頻道公開播送。

十四、企畫書之變更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涉及第八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變更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且連續劇類劇本之變更,仍應符合原故事大綱主軸。申請變更(含期限之展延)以五次為限,其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三次為限,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災害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變更之申請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

                 前項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

                未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變更企畫書者,應不予受理。

十五、著作財產權

() 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於本局核撥第四期補助金之日起十年,將該節目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契約業務之機關於國內外作非商業性利用,次數不限。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契約業務之機關並得將獲補助電視節目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再授權他人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

() 獲補助電視節目有使用他人之著作時,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事先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永久於獲補助節目中在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集會場所、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網際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之書面同意文件。

十六、獲補助者申請第四期補助金時,應先登錄為本局「國家影視產業資訊平臺」(網址:http://tavis.tw)之「產業頻道」會員,並將該電視節目剪輯成五分鐘以內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與劇照、影片定格畫面、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國家影視產業資訊平臺」。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利用上傳之檔案及資料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書面文件。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

十七、違反本要點之處置與損害賠償

() 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經法院判決確定獲補助之節目侵害他人權利者,亦同。

() 經本局查證獲補助者有違法、違約(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或違反第八點第一項第()款第3目以外之本要點任一規定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已領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補助者有前開情形或訂約後放棄補助金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履約保證金俟獲補助者完全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後,由本局無息返還。

() 因前二款情形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年內,本局應不受理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申請任何補助。但因第十一點第()款或前款但書規定,致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 違反第八點第一項第()款第3目承諾者,經本局限期催告一次,仍未交付或交付不全者,獲補助者自催告期限屆至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八、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十九、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