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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2: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下
           簡稱獎助條例)第十七條,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之方式如下:
           一、成立、捐助成立或捐贈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二、獎助文化藝術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研習及國際交流。
           三、獎助文化藝術之展演、傳播及推廣。
           四、獎助文化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術設施、場地,供文化創意事業、不特定團
               體、個人創作、展演、排練之用。
           六、購買文化藝術、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
           七、獎助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
           八、獎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
           九、獎助文化創意之研發及人才培訓。
           十、其他獎助文化藝術事項。

第 3 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出資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二、出資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
           三、出資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
           四、出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或獎牌。

第 4 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具特殊意義者,除依前條規定獎勵外,得發給最佳
           創意獎、最佳長期贊助獎、最佳人才培育獎或其他特別獎項。

第 5 條    以動產或不動產出資獎助者,按出資當時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以權利出
           資獎助者,就其權利之性質,斟酌出資當時實際情形估算之。

第 6 條    合於第三條各款及第四條規定之給獎標準者,由本會組成評審委員會,定
           期依職權或依申請核獎,並公開贈獎表揚。

第 7 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其獎助金額得於最近二年內累計。

第 8 條    外國團體或個人出資獎助中華民國文化藝術事業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